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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测 量
一、一般规定
1、水准测量执行“分级管理,分级测量”原则,即基本水准点从引据水准点进行引测; 校测水准点从基本水准点引测;水尺零点高程从校核水准点引测。特殊情况下引据水准点可直引测校核水准点;基本水准点引校测水尺零点高1
测 量
一、一般规定
1、水准测量执行“分级管理,分级测量”原则,即基本水准点从引据水准点进行引测; 校测水准点从基本水准点引测;水尺零点高程从校核水准点引测。特殊情况下引据水准点可直引测校核水准点;基本水准点引校测水尺零点高程。
2、基本水准点高程的变动,应经 2 次及以上符合规定的方法测量确定。高程变动值不大
(在 10mm 之内)或变动值在 10mm 以上但在测量充许误差范围内,其采用高程暂不改动;若高程采用值发生变动,应由省局批准。
3、校核水准点高程经校测变动值在10mm 之内暂不改动采用高程;超过10mm 应复测证实其高程确已变动后方可更改高程。校核水准点高程变动由地区局批准,并报省局备案。4、基本水准点与校核水准点经联测发现有两个以上高程发生变动,变动形态出现复杂情况时,应由其它高级水准点进行联测,搞清变动原因并慎重处理。
5、水准测量
水准点经多年检测高程稳定,应在逢“0”、“5”年份校测一次。建立有高程自校系统的测站,基本水准点高程未变动的,应逢“0”或“5”年份校测一次, 具体校测时间由地区局确定。
校核水准点自校系统不少于 3 个高程点,点与点的距离:山区应大于 200m ; 平原地区大于 500m 。自校系统应每年联测一次,当发现有变动迹象时应及时与基本水准点联测。
6、水尺零点高程校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倾斜式水尺在一个斜面上时,应不大于 2m 间隔进行水尺零点高程测量,如 P1
()、P2()、P1()等(、)。
对受地形条件限制的测站,水准测量单站视距前后差要求可适当放宽,但不得大于 2m (对三丝读数不作要求)。
当采用水准仪观测水尺读数进行零点高程测量时,应变换仪器高度 2 次及以上。
7、大断面岸上部分测量当使用水准仪测量有困难时,可使用全站仪、GPS 、经纬仪极坐标交会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使用全站仪进行高程测量时,其天顶距应控制在 5°内;受地形限制,特殊情况应控制在 10°内,当采用直接量距法测量起点距的,水边起点距应用其它
仪器校核,其误差应小于 1/500。
当岸上部分受地形限制,处于悬岩、陡坎时,可采用经纬仪坐标交会法(必须观测正倒镜计算平均高差)施测,也可使用其它方法施测。
大断面位于倾斜式水尺断面上,可借用水尺测量高程,但起点距应实测;当水尺的高程未发生变动时,起点距也可借用上一次测验成果。
当对岸没有水准点时,可采用水面高程传递法确定对岸起算高程。
8、基线校测,可使用全站仪校测,也可采用差分 CPS 校测。当使用全站仪校测时,应对向观测两组,每组测读 3 次。基线校测的往返测量不符值应不大于 1/1000。
9、引据水准点
引据水准点是决定测站水准高程和基面关系的重要依据,对引据水准点的采用、更换与高程变动处理、应慎重。
新设站应选用国家Ⅱ等水准线路高测的水准点(应有刊布的不同基面的高程成成果)作为引据水准点。当测站附近没有国家刊布的水准点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