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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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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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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重庆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医师合理流动,规范本市医师多点执业行 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促进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健康有序推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的相关规定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申请后
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并在其《医师 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目签署意见并加盖注册管理专用 章。
第三章 人事(劳动)管理和医疗责任
第十三条医师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在协商一致的基 础上,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明确人事(劳动)关系和权利义 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与拟多点执业的其他医 疗机构分别签订劳务协议,可通过补充保险或商业保险等方式提 高医师的医疗、养老保障水平。
第十四条医师与执业的医疗机构在协议中应当约定执业 期限、时间安排、工作任务、医疗责任、薪酬、相关保险等。多 点执业医师的薪酬,根据实际工作时间、工作量和工作业绩等因 素,由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与医师协商确定。其中,医师在第一执 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工作时间和工作量未达到全职医师要求的,不 能领取全职薪酬。
第十五条医师多点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应当 由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的当事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处理,其他非当事医疗机构均不承担相关的医疗损害或纠纷处 理责任。医疗机构和医师应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发生医疗损害或 纠纷时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及解决方法。鼓励医疗机构和医师个 人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等医疗执业保险,医师个人购买的医疗执业 保险适用于任一执业地点。
第十六条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应当支持医师多点执业 并完善内部管理。医疗机构同意医师多点执业后,应当及时根据 实际合理规定医师岗位职责,完善考核、奖励、处分、竞聘上岗 等的具体管理办法,不因医师多点执业而影响其职称晋升、学术 地位等。多点执业医师应当根据合同或协议合理安排在各执业地 点医疗机构的执业时间,保证履行合同和协议,确保各执业地点 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在特殊情况下,如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紧急医疗救治等,多点执业医师应当服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 的工作安排。多点执业医师不得为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各执业地点 医疗机构及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聘用合同、 劳动合同或有关书面协议,做好医师管理工作,规范医师执业行 为,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十八条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依法执 业,遵守《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核定的执业地点、 类别和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第十九条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根据与相关医疗机构 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协议,合理承担工作任务,合理安排工作时间, 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不得担任第二或第三执业 地点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不作为第二或第三执 业医疗机构校验、技术和设备准入、诊疗科目设置和等级医院评 审标准中的人员评价依据。
第二十一条多点执业医师应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相关规 定,接受各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定期考核。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 构负责综合各其他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考核意见,归入医师定期 考核档案。
第二十二条多点执业医师发生违法行为的,由违法行为发 生地的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做出行政处罚 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其执业注册 的卫生行政部门。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为公立医院的医师,在 其他医疗机构执业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情形的,由当事医疗机构 通报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由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或者有关 部门和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进行处分。 多点执业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出现违反医疗机构内部规定情形的, 由当事医疗机构依据本医疗机构相关规定和合同或协议进行处 理。
第二十三条多点执业医师依法依规被处以暂停执业活动 的,应当同时停止多点执业活动,并按规定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 教育。
第二十四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医师多点执业注 册信息管理,发布医师需求信息,引导医师合理流动,不断完善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医师多点执 业行为的指导、监管,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及时予 以纠正,对教育劝阻无效的,依法查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军队医师执业或非军队医师在军队医疗机
构多点执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31日起施行。


附件1
重庆市医师多点执业申请审核表
编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执业类别
执业范围
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