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标准进出口煤炭检验工作,爱护人民安康和安全,爱护环境,提高进出口煤炭质量和促进煤炭贸易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业;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
(三)具有健全的质量治理制度,配备有足够的***和铁器去除装置,且运行有效;
(四)为其供应原煤的矿点必需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普查核准,普查核准的重点是***等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质量指标;
(五)出口煤炭涉及安全、卫生、环保工程符合相关国家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第十六条 未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分类治理申请的,或者提出申请,但不符合A、B、C 3种生产企业分类类别的,自动列入D类企业。
第十七条 产地检验检疫机构依据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对出口煤炭生产企业实施专项抽查检测,并通报抽查检测结果。对A类企业的抽查比例应当掌握在其所申报批次的5% 至15%;对B类企业的抽查比例应当掌握在其所申报批次的16%至45%;对C类企业的抽查比例应当掌握在其所申报批次的46%至100%;对D类企业的抽查比例为100%。
专项抽查检测内容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出口煤炭生产企业在每批出口煤炭装车发货前,凭出口合同或者其主管部门下达的出口打算,以及企业自检合格单,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产地检验检疫机构依据日常监管状况,根据有关规定签发《出境货物换证凭单》。
《出境货物换证凭单》的有效期为6个月,超过有效期的,出口煤炭生产企业或者经营企业可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延期。检验检疫机构经核查确认精确无误后,可将相应批次《出境货物换证凭单》的有效期续延3个月。
第十九条 出口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在出口煤炭到达口岸卸货前,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应当供应《出境货物换证凭单》。不能供应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受理报检。
出口煤炭经营企业出口配煤报检时,应当供应配煤方案、货物垛位和装载方式等资料。
其次十条 出口煤炭由产地运抵口岸后,应当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监视下,在具备检验条件的场所卸货。
出口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对进入口岸堆场的出口煤炭按煤种分别堆放,设置明显标记,不得混堆。
其次十一条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货物换证凭单》的数量进展核销。
其次十二条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煤炭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工程及相关品质、数量、重量实施检验,并在10个工作日内依据检验结果出具证书。
其次十三条 对出口煤炭中发觉的质量问题,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责成出口煤炭经营企业在监管下进展有效处理;发觉涉及安全、卫生、环保严峻质量问题,不能进展有效处理的,不准出口。
第四章 监视治理
其次十四条 产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出口煤炭生产企业实施日常监视治理。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本口岸进出口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