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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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方法"的通知
川建发[2012]15号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水务局、卫生局、开展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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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设计单位进展的二次供水设施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应当执行工程建立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技术规,因设计质量缺陷导致二次供水工程不能运行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按"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已审查通过的二次供水工程设计方案。
第十一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当。
第十二条 新建工程工程必须配套的二次供水设施建立所需投资应当纳入工程工程总概算,由建立单位承当。
产权人需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的,应当执行设计、施工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其建立费用由产权人承当。
第十三条 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建立单位〔产权人〕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参加验收,未经历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城市供水企业不予供水。
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工程验收合格后,建立单位或产权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二次供水工程清洗消毒单位,对二次供水系统进展清洗、消毒,并经依法设立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新建住宅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建立,建立单位应委托城市供水企业依法由其组织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展施工。建立单位应与城市供水企业签订委托专业施工安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法规对城市供水及二次供水设施施工招标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不符合工程建立标准和卫生标准的二次供水设施,建立单位或产权人应当依法、依标准改造、补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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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二次供水设施产权管理
第十七条 新建二次供水设施完工后,建立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城市供水企业按照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进展验收。验收合格的,建立单位应当将二次供水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的所有权移交给组织安装施工的城市供水企业。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接收并负责维修、养护、更新和管理。
改〔扩〕建二次供水设施完工后,建立单位或产权人应当组织有关城市供水企业按照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进展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将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的所有权移交给城市供水企业;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接收并负责维修、养护、更新和管理。
建立单位或产权人未移交二次供水所有权的,应与城市供水企业签订二次供水设施的委托运行、维护管理协议。
第十八条 对已建成交付使用的二次供水设施,不管采用移交所有权或委托运行、维护管理的,产权人都应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由城市供水企业进展二次供水设施验收。经历收合格的按照本方法第十七条执行,不合格的由产权人自费整改至验收合格。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 为保证二次供水设施正常、平安运行,业主、物业效劳企业、供水企业等应明确各自责任,同时相互配合及时通报信息,共同做好二次供水工作。
第二十条 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证二次供水水质、水压、水量符合有关标准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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