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文件
桂财综〔2007〕54 号
关于公布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
决定》(桂发〔2007〕11 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整顿行政
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桂政发〔 2007〕12 号)精神,各市、区直各部门认真对本地、本
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对各地、各部门上报的行
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了全面审核,并提出了清理审核处理的意见。经自治区
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清理整顿结果和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整顿结果
(一)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经审核取消自治区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1
92 项(详见附件 1),其中:行政性收费项目 156 项,事业性收费项目 36 项。
(二)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经审核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项目 2,087 项(详见附件 2),其中:行政性收费项目 41 项,事业性收费项目 2,046
项。
(三)转为经营(公益)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根据转变政府职能
的要求,对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收取费用,不体现政府行为,也不具有强制性和垄断性特征
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管理。经审核,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
理的收费项目共 77 项(详见附件 3)。
(四)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经审核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 4,682 项
(详见附件 4)。其中:行政性收费项目 1,404 项(其中:自治区项目 12 项),事业性
收费项目 3,278 项(其中:自治区项目 707 项)。
此次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包括我区各级各类学校、中央驻桂单位的行政事业
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我区各级各类学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可登录“广西
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网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网站”查看。
二、严格规范征收行为
(一)对清理后保留的收费项目,各收费单位必须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的申领
或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及时征收,不得扩大范围、提高标
准收取,也不得随意减征或缓征。
(二)按照既有利于及时足额征收、方便缴款人,又有利于提高效率、降低征收成本
的原则,进一步深化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确保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及时、
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防止截留、挤占、挪用收费资金。同时,按照深化部门预算改
革的要求,逐步将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实行综合预算。
(三)对公布取消、降低收费标准或转为经营(公益)服务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名义推迟执行或拒不执行,也不得变相恢复征收。
三、全面落实收费公示制度
(一)自治区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凡是公
布目录中没有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有权拒绝缴纳。
(二)各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