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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法律意见书范文
今天精心为大家了关于法律书,希望大家喜欢!
有关格式样本中尚未公布法律意见书的写作格式。法律意见书
是改革开放后出现的一个新的文种。就当前各地的使用情况看,根
本形成了如下一种写作模式。
,贵司应予归还
质保金 20000 元。综上,贵司应合计返还其 119580 元。为证明以上事实,江苏 A 科技公司提交了局部增值税发票和一
张售后效劳费《收据》作为证据。
江苏 A 电讯公司诉称:江苏 A 电讯公司在与贵司的长期业务往
来中于 xx 年 6 月 18 日扣留其 10000 元作为质保金。现双方已于 xx
年终止了业务关系,贵司应返还其质保金 10000 元。
为证明以上事实,江苏 A 电讯公司提交了贵司于 xx 年 6 月 18
日向其出具的质保金《收据》一张作为证据。
据贵司的《关于我司与江苏 A 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
报告》反映,法院目前初步合议认为,贵司至今仍然无法将主合同
提交法庭,不能证明双方签订的为代销合同还是购销合同,由于贵
司已认同来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合法抵扣。假设双方继续无法
提供主合同,可能会对贵司扣留的货物进行鉴定以明案情。
另查,据双方对账单显示,贵司确有 99580 元货款未与江苏 A
科技公司结算;但根据贵司出具的《A 财务情况》显示,双方对账单
确认的未结算余额 99580 元中已包含质保金 20000 元,且贵司仍占
有库存 419 台手机,合同价为 315140 元。
目前,通过法院调解,A 同意在不要求贵司返还库存的前提
下,以 10 万元一次性解决贵司与其众多关联公司(还包括未进入诉
讼程序的百得公司)的所有货款纠纷。
四、本律师发表的法律意见
根据上诉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如果继续诉讼,需要厘清以下
问题:
首先,假设是能够找到主合同,且主合同中约定为代销关系,
那么贵司与江苏 A 科技公司对于库存货物的结算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来解决;如果没有约定,在代销关系终止后,贵司作为受托人,应将
尚未售完的库存货物返还给委托人。
目前,本所律师并不知悉江苏 A 科技公司举证期限是否届满,
假设未届满,那么不排除其仍有补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的可能,加
之法院对举证期限的要求并不严格,即当前尚不能确定其最终会提
交何种证据材料。
其次,假设其最终仍未补充提交证据材料,那么法院能否仅仅
根据“往来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合法抵扣”即判定双方为购销合同
关系呢?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
定,作为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销售货物,包括一般的销售货物、视
同销售货物和混合销售等几种情况。所谓视同销售货物,是指 X 些
行为虽然不同于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的一般销售,但基于保障财政
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