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5
文档名称:

【精品】专业论文文献 -论《刑法修正案(八)》刑罚调整问题.doc

格式:doc   页数:5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精品】专业论文文献 -论《刑法修正案(八)》刑罚调整问题.doc

上传人:wz_198619 2014/12/28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精品】专业论文文献 -论《刑法修正案(八)》刑罚调整问题.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论《刑法修正案(八)》刑罚调整问题
论《刑法修正案(八)》刑罚调整问题
摘要《刑法修正案(八)》(下称“《刑八》”)于2011年5月1日开始施行。本文认为本次修改的重中之重就是刑罚调整,具体表现在:限制死刑、加重生刑、实行禁止令和小区矫正。本文结合《刑八》中的相关条文内容,对其中涉及到的刑罚调整问题进行相应解读。
关键词限制死刑加重生刑禁止令小区矫正
作者简介:陈波,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249-02
这是我国第八次对97年刑法进行修订。回顾过去的历次刑法修正案,都只是涉及刑法分则部分,不涉及刑法总则。唯独本次修改,不仅是1997年刑法实施以来最大规模的一次修改,而且主要是对总则中的刑罚部分进行了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限制死刑、加重生刑、对非监禁刑实行禁止令和小区矫正。
一、关于死刑
关于死刑,《刑八》的刑罚调整主题是:限制死刑。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减少死刑罪名。《刑八》取消了13个死刑罪名,即从原来的68个死刑罪名减少到55个。这表明我国正在以立法的形式有选择性的逐步废除死刑,就法律层面来说,值得肯定。但如果仅仅把废除了这样13个死刑罪名就理解为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中国的法治文明得到了重大进步,则值得商榷。第一,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本身在司法实务中就不具有广泛的适用性,也就是说,以上述罪名被判死刑的在司法实务中少之又少;第二,更需要看到的是,我国目前还存在55个死刑罪名,不管是死刑罪名的数量还是适用死刑罪名的判决数量,应该还是国际领先;第三,还需要进一步思考的是,为什么取消的是这13个死刑罪名而非其他死刑罪名?这实际上涉及到立法的合理性问题,需要立法机关作出解释;第四,说到底,法治文明的进步是政治文明和法律文明的双重进步,体现在国家、社会和个人生活的各个层面,而这并不能依靠取消有限的死刑罪名就能取得。
其次,限制死刑人群。《刑八》第三条规定:在刑法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笔者认为:第一,在我国存在死刑的前提下,老年人免死的理由不够充分。从医学上不能说75周岁以上的这个群体行为控制能力和认知能力都受到了限制,这个群体的发病几率确实会提高,但如果是影响行为控制能力和认知能力的精神疾病,完全可以按照《刑法》第18条来处理。而且,关于老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关理论研究根本就没有,更不用说达到支持立法的程度了。如果仅仅以传统等一些模糊理由就进行片面立法,那么这种立法本身就很危险。因此,笔者反对该条款倒不是担心民间所戏称的那样会出现“老年敢死队”,而是建立在没有充分论据基础之上的“区别对待”立法实质上就是一种不公平的立法,而不公平的立法比不公平的司法更可怕。
第二,从具体的条文规定上看,笔者认为也有值得商榷之处:(1)为什么会规定审判的时候而不是犯罪的时候?鉴于刑事诉讼程序期限的不确定性,法律如此规定显然会导致最终量刑的不确定性;(2)为什么要确定免死年龄是75周岁而不是其他年龄?根据上述,18周岁以下系未成年人,而未成年人具有充分的免死依据,因此18周岁的确定是有充分依据的,但75周岁的确定是否具备合理而充分的依据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