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6号枣庄二日游活动规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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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二日游字[2011]16号
关于印发《枣庄二日游活动规范管理办法》的通 知
各区(市)、高新区管委会二日游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相关责任的环境,市二日游办公室督查组具体负责查处违反二日游规定的行为。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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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出示督查证,不出示督查证者,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可拒绝检查。
第十三条 二日游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1、游客客源地票证不符的行为;
2、重复使用团队游客身份证的行为;
3、虚冒团队游客人数行为;
4、借用外地身份证空刷套票行为;
5、枣庄人冒充外地游客行为;
6、责任单位在二日游活动中违规补贴行为;
7、旅行社索要补贴行为;
8、二日游责任单位层层分解任务行为;
9、套取套票残值行为;
10、把普通旅游团队恶意改装成商务会议的行为;
11、其他违反二日游活动有关规定的行为。
对违规的旅游景区,票款不予兑付,倒扣1-5倍票款。三次(含)以上违规的,倒扣5-10倍票款,视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二日游接待资格。
对违规的酒店,一次通报,票款不予兑付,倒扣1-3倍票款;二次通报,通报票款不予兑付,倒扣4-5倍票款;三次(含)以上通报,倒扣5-10倍票款,并暂停或取消二日游接待资格。
对违规旅行社,一次通报,罚款3000-5000元;二次通报,罚款5000-8000元,并暂停二日游地接资格;三次(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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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罚款10000元,并取消二日游接待资格。对违规旅行社情节特别严重的,直接暂停或取消二日游地接资格。涉及到导游员违规的,按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枣庄市地接导游人员暂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违规旅游景区、酒店、旅行社处罚的同时,对违规二日游旅游团队的客源地责任单位,全市通报批评,违规旅游团队不予认定,视情节轻重,倒扣1-5统计人数。三次(含)以上违规的,倒扣5-10倍统计人数。一次通报,通报责任单位二日游办公室;二次通报,通报责任单位分管负责人;三次(含)以上通报 ,通报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
大型奖励团队和商务会议团队存在违规现象的,对所涉及的违规单位从重加倍处罚。
第十四条 违反第九条规定的,不予认定该团队人数。对酒店不予兑付该团队票款,视情节轻重,倒扣1-5倍票款。
第十五条 二日游督查组现场确认核实会议召开情况。重点核实会议人数、会议现场、与会人员客源地等。核实后填写现场确认单,并附会议现场照片等资料。
更改会议具体时间、地点,须至少提前一天告知市二日游办公室,并说明理由。未经同意随意更改会议时间、地点的,督查组不予确认。
会议团队的会议具体时间、地点不明的,督查组不予确认。
第十六条 台儿庄古城管委会负责检查核实一日游、上报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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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二日游督查组监督抽查,如发现有违反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行为,全市通报批评,每次扣除台儿庄古城票款10000元不予兑付。涉及台儿庄区违规的,全市通报批评,违规旅游团队不予认定,视情节轻重,倒扣1-5统计人数。三次(含)以上违规的,倒扣5-10倍统计人数。
第十七条 各景区、酒店要认真核实登记二日游旅游团队的导游员的地接导游证(登记名字、编号)、山东省旅游品质保障系统导游派遣单(登记团号)和团队人数。没有地接导游证、山东省旅游品质保障系统导游派遣单的,或导游派遣单所载事项与实际不符的,不予刷票。无地接社的外地团队导游持导游派遣单可以刷票。违反该条规定的,不予兑付该团队票款,并倒扣2倍票款。
对非旅行社团队的游客,各景区、酒店要认真核实登记游客的本人身份证(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和散客套票,身份证(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与本人不符或不是外地身份证(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不予刷票。违反该条规定的,不予兑付该游客的票款,并倒扣1000-3000元票款不予兑付。
第十八条 对服务质量低劣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待二日游团队的,多次被部门或旅游者投诉的景区、酒店,经查证属实的,对其进行通报,并扣除2000-10000元的票款不予兑付;情节严重的,取消二日游的接待资格或者降低星级饭店、旅游区(点)的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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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二日游接待景区、酒店违反第十条规定,导致二日游套票刷票系统无法正常使用的,通报批评,一次通报,扣除3000-5000元票款不予兑付;二次通报,扣除6000-10000元票款不予兑付;三次(含)以上通报,扣除10000-20000元票款不予兑付;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二日游定点接待资格。
第二十条 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市二日游督查组的督查工作,拒绝配合检查的,全市通报批评,视情节轻重,倒扣票款或统计人数的1-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