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图书馆数字化中的合理使用原则:从谷歌案庭外和解说起
Fair Use Doctrine in Library Digitization: Implications of Google Books Settlement Agreement
张晶
(中原工学院河南郑州 450006)
作者简介:张晶(1963-),女,浙江上虞人,中原工学院图书馆图书管理员。主要研究方向:图书馆学。
内容摘要:谷歌2004年开始的数字图书馆计划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再次提出了如何平衡作者版权与读者公共利益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法理依据是“合理使用”原则。本文从美国作家协会和出版商协会诉谷歌一案的庭外和解协议出发,比较了美国、欧盟和中国关于合理使用原则的法律规定,详细论述了美国版权法和判例法中的“合理使用”认定标准。认为我国关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规定应当进一步增加弹性,并应借鉴和解方案以及其他欧美法律制度,建立健全版权集体管理制度,以确保作者著作权与读者公众信息获取权之间的平衡,促进文化的健康传播。
关键词:图书馆数字化合理使用谷歌庭外和解
图书馆数字化指的是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多媒体通讯技术和国际互联网络,在在传统图书馆内部业务高度自动化的基础上,使本地和远程用户联机存取其OPAC 全称Online Public Access Catalogue,在线公共存取(图书馆物品)目录。
以查询其传统非数字化和数字化的图书馆藏,使用户通过网络联机存取图书馆内外的其它电子信息资源的图书馆现代化过程。图书馆数字化使得图书馆的服务公众的功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同时也产生了信息资源共享的需要与确保著作权人在有限的时间内控制其作品,并有足够的动力创造新作之间的矛盾。
一、谷歌案概况
网络巨头谷歌(Google)从2004年开始实施一项数字图书馆计划(Google Books Library Project),将其扫描的每一本书都添加到其数据库当中,并根据该书的版权状况进行分类。如该书不再受版权保护,该书整体便可在线浏览或下载;如仍有版权,则只能浏览一个片段,除非版权人完全“退出”(opt-out)或同意展示更多内容,如某些页面或章节。至今,谷歌已经同许多图书馆合作或与作者达成协议,扫瞄了700多万册图书,供读着在线浏览或下载。
2005年9月,美国作家协会(AG)与美国出版商协会(AAP)对谷歌数字图书馆侵权提起集体诉讼。双方争执的焦点是版权作品的授权问题。原告认为,由于谷歌未能按照版权法第17章第101节的规定,确保在允许电子存取受保护材料之前获得版权持有人的许可,因此,谷歌的商业目的侵犯了出版商和作者的版权——复制权、向大众发行权和展览权。谷歌认为,他们所进行的数字图书馆计划符合美国版权法中合理使用的条款。他们只是在创建一个大规模的图书卡片目录——而且对于受版权保护的图书,谷歌只允许读者阅读其中的片段,因此它无需获得版权持有人的许可。
2008年10月,双方初步庭外和解,谷歌在不承认侵权,但承诺赔偿的前提下,有权继续在美国销售“机构订阅数据库”订单,销售单本图书,在“在线图书页面”上放置广告并对图书进行其他商业利用。谷歌的补偿方案是:将数字图书馆纯利润的63%分配给权利人
,给予每本书至少60美元,每个整体插页15美元,每个部分插页5美元的补偿。同时,如果权利人不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