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商品房的楼层空间高度标准国家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第六节层高和净高
。
、,其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m。
,,。
,卫生间、厕所、贮藏室的净高不应低于2m。
、厕所内采用蹲式大便器时,。
以上谈到的层高的国家标准只是层高的最低标准,如果购房合同中买卖双方对层高另有约定(该约定必须高于国家标准,否则无效),则开发商交房时应当达到约定的标准
2、国家商品房交房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年11月30日住宅应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交付用户使用:
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确认合格;取得当地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小区道路畅通,已具备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条件。
弱势群体的权利:十种情况下可依法拒绝收房根据《住宅建筑规范》、《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等相关法规,消费者遇到下列情况之一可不收楼:
1、不具备“小区道路畅通,已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条件的”:
依据:《住宅建筑规范》-2条
2、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
依据:《住宅建筑规范》-1条
3、不提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的:
依据:《济南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4、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迟交楼,经购房人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交房的:
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五条
5、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的: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6、开发商经批准改变商品房规划设计未经买家认可的: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7、不能提供有资质的测绘部门房屋面积实测数据的: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8、合同没有约定,且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3%)的,可拒绝收房,并解除购房合同:
依据:司法解释第十四条
9、经符合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核验,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实不合格的:
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二条
10、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三条
3、《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履行违约金标准
一般原则: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为标准来计算违约金;合同没有约定的,按逾期履行的天数依逾期贷款利息标准来确定。
4、容积率、绿化率国家标准
一个良好的居住小区,高层住宅容积率应不超过5,多层住宅应不超过3,绿化率应不低于30%。
5、关于房屋公摊面积的国家标准
关于商品房的公摊面积,国家没有相关规定,房屋的公摊面积的大小,取决于房屋建筑的规划设计是否合理、以及房屋的配套设施多少等等。
按照《房产测量规范》规定:应当列入共有面积进行分摊的有:电梯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