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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课程笔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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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教师:翟云岭
第一章 物权总论
第一节 物权与物权法
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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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含义:在发生物权改动时,物权改动原因与结果是作为两个法律事实存在的,其建立与有效应依据不同的法律规则确定。
1)作为原因行为的债权行为,其建立与有效应根据债法例则判断。
2)作为债权行为的合同行为只能发生债权债务效果,而无物权改动效果。
3)不动产的登记与交托拥有双重属性,既是物权改动行为,也是执行债务的行为。注:以物权改动鉴于法律行为为前提。
2、根据与价值:
1)物权与债权性质的划分:债权鉴于买卖合同,物权鉴于不动产之登记、动产之交托,产生两类权利的行为不同,应该加以划分。
2)债权之建立未必发生物权改动的效果。
① 有利于对占有权的保护。
② 当债权合法有效,但物权尚未改动时,此时的恳求权受到法律保护,能够恳求办理所有权移转手续
3)能够解决逻辑上的问题。
4)是诚信原则的体现。
(五) 一物一权原则:仅限于所有权。
第二节 物权的效力
一、含义(课本P183):物权鉴于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权和物权的排他性而产生的特殊法律效力。
二、物上恳求权(物权恳求权):物权人对物的支配,因受 他人之妨碍或妨碍之危险
而出现缺陷时,为了恢复物权人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而产生的恳求权。
(一) 内容(34th、35th):
1、返复原物
2、清除妨碍、除去危险
3、修理、重作、改换、恢复原状
4、损害补偿
(二) 性质:
1、物权说:物上恳求权是一种物权。
2、债权说:是纯粹的债权。
3、准债权说
4、独立权说:是不同于债权或物权的一种新型权利。
三、物权的优先效力
(一) 物权优先于债权:物权、债权存在于同一物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1、所有权优先于债权。
2、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
3、拥有物权效力的债权优先于一般债权。
例:预告登记
4、物权优先于拥有物权效力的债权。
5、 例外:
1)买卖不破租借
2)鉴于公共利益和社会政策的考量。
(二) 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先后次序
例外:
1)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自物权)。
2)留置权>抵押权>质押权
四、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的标的物不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还有规定外,物权人均可追及至物之所在履行物权的法律效力。
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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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善意取得
2、 取得时效(我国不承认)
3、 不拥有抗衡第三人效力的物权(不以抵押登记为建立要件的抵押权)
第三节 物权的分类
一、自物权与他物权
二、他物权的分类:
(一) 用益物权:以使用、利润为目的。
(二) 担保物权: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
1、抵押权
2、质押权
3、留置权
(三) 区别:
1、目的不同
2、担保物权有物上代位性,用益物权没有。
注:物上代位性,即当担保物因他人之损害而灭失、毁损时,债务人所得之补偿金应作为代位物持续为债权之担保,债权人得对该代位物优先取偿。
3、用益物权以占有为前提,担保物权不必。
4、用益物权拥有独立性,担保物权拥有附属性。
5、用益物权主假如使用价值,担保物权主假如交换价值。
三、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的区别:
(一) 动产不可建立用益物权。
(二) 法定公示方法不同。
(三) 不动产物权受限较多。
四、本权和占有
(一) 占有是指对物直接进行掌控之事实。
(二) 相关于占有,所有权、各样用益 /担保物权以及承租人、借用人
鉴于债权关系而对物进行占有、使用的权利,皆称本权。
五、普通物权和准物权
(一) 普通物权:由物权法直接规定的物权。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