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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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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河源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
XX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
(草案修改二稿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防治污染,保护农村生态环
(三)其他垃圾,是指前二项以外的生活垃圾,包括适宜回收和循环再利用的纸制品、塑料制品、玻璃制品、纺织品、木料和金属等,以及纸尿裤、受污染的包装物、不可降解的一次性用品、泡沫餐盒餐具、废弃衣物、普通无***电池和家庭装修废弃物等。
农村生活垃圾详细的分类目录由市农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商务等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
会公布。
第十四条【分类投放处理】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以后,按照以下方式投放、处理:
(一)有害垃圾,应当自行或交由保洁员单独收集和存放在固定回收点,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将各村有害垃圾单独收运到乡镇有害垃圾暂存场所暂存,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运输和处理有害垃圾,有害垃圾收运处理实施细则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二)有机可堆肥垃圾,应当采用直接还田、堆肥、生产沼气等方式就地就近处理,或者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由保洁员收集至有机垃圾堆肥点进行资源化利用,鼓励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建设符合标准的有机可堆肥垃圾处理设施集中处理;
(三)其他垃圾,应当按照村民委员会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投放、处理。

第十五条【分类管理责任人工作责任】
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工作责任:
(一)建立农村生活垃圾日常分类管理制度,明确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
(二)负责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分配和管理,保持容器正常使用;
(三)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与投放等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投放行为予以劝告、制止;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禁止随意处理生活垃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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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分类运输及规范】
分类收集的农村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农村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收集、运输农村生活垃圾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车辆应当符合分类收集和分类运输农村生活垃圾的要求;
(二)作业车辆应当密闭、完好、整洁,运输过程中不得丢弃、扬撒、遗漏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三)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垃圾收集点、转运站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四)垃圾运输线路应当避开水源保护区;
(五)按时将农村生活垃圾运输到转运站或者垃圾处置设施、场所。
第二十三条【禁止非法向农村转移生活垃圾】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向农村转移垃圾。跨县(区)境运输垃圾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服务许可,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和运输服务合同规定的路线、数量和时间运输。
任何人发现非法向农村转移垃圾行为的,都有权进行制止和举报。相关部门根据举报线索查实违法行为的,可以对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