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
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4月10日施行)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2、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据第146条
基本罪状: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5年以下,并处罚金)
加重罪状:后果特别严重的。(5-15年,并处罚金)
3、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据第147条
基本罪状: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3年以下/拘役,并处/单处罚金)
加重罪状: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3-7年,并处罚金)
再加重罪状: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7-15年/无期,并处罚金/没收财产)
4、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据第148条
基本罪状: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3年以下/拘役,并处/单处罚金)
思考:
为什么此罪只有基本罪状?
本罪处罚与其他罪是否平衡??
(四)行为犯罪名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144条)
据第144条
基本罪状: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5年以下/拘役,并处/单处罚金)
加重罪状: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5-10年,并处罚金)
再加重罪状: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141条的规定处罚。(141条生产假药罪,10-15年/无期/死刑,并处罚金/没收财产)
本罪既不要求危险也不要求结果,只要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即构成犯罪。因为这种犯罪行为危害性太大太明显。
三、本节罪的认定问题
行为人生产、销售劣商品可能有三种情况
(一)只构成第140条之罪
1、生产、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当场查获的伪劣产品价值15万元以上;
2、生产的产品不属特殊产品;
3、或者虽属特殊产品但不符合特殊罪的条件。
例如生产、销售劣药,卖了500万元,但是没有造成人体损害的结果,只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不能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因为生产销售劣药罪要求造成损害人体健康的犯罪。
(二)只构成某一特别罪
行为人生产销售第141条~第148条规定之伪劣产品,发生危险或者实害结果或者具有法定行为,但未达到第140条之罪数量标准的,只能按第141条~148条之罪定罪处罚。
例如,生产、销售假药,卖了2万元,但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构成生生产销售假药罪,但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因为构成该罪需要达到特定的数量标准的销售额5万元以上。
(三)行为同时构成两种罪
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既达到第140条之罪的数量标准,又发生了危险或者结果具备第141条~第148条之罪构成的,出现一行为构成数罪的情况(法条竞合)。
例如行为人生产销售假药罪,销售额达到5万元以上,同时又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同时触犯第140条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第141条之生产销售假药罪。
再如行为人生产销售劣药,销售额达5万元以上,同时造成危害人体健康结果的,同时触犯第140条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行第142条之生产销售劣药罪
四、法条竞合时的处罚
法定的从一重处罚的特别规定
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数罪并罚。
第149条 生产、销售本节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140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140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作业与思考
试比较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各罪名的处罚原则,并谈谈自己的看法。
第三节 走私罪
一、基本问题
(一)罪名
走私罪不是具体罪名,不是概括性罪名,不是一般罪,而是类罪名。
(二)类罪本质
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关税
客体为海关监管制度,个别罪有它的直接客体,情况复杂,如:
走私枪支弹药——侵犯国家主权,枪支弹药管理制度
走私毒品——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