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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区桥飞鹅岭幼儿一园建设工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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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区桥飞鹅岭幼儿一园建设工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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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番禺区市桥飞鹅岭幼儿一园建设工程
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全称):广州市番禺区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公室 监理人(全称):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曰
第一部分总则(概述)
委托人广州市番禺区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公室与监理人
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 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 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 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 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资 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委托人应依约向监理人支付监理费。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 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 程资料。
第■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 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 件》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须监理人书面 作出说明)、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委托人按监理人要求提供如下资料:
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 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的经济补偿已包含在本合同的监理费中。
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 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 委托人的建议权。
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 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 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⑸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 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 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相关指令发出时起计的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 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 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并应向承包人明确:在承包人得到委托人或监理机 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 限的签认权。
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 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 了工作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 监理人在作出变更时起计的1小时内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 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 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 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