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Applicable to lecture training work report】
银行承兑汇票风险防范
银行承兑汇票风险防范
建行湖南省分行票据中心
曾祥松
三十条规定: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受理。
2、必须记载事项是否齐全;
A:票面记载要素审核
2、必须记载事项是否齐全;
必须记载的事项:《票据法》
(1)表明票据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任何票据不得附有条件,如附有条件不具票据上的效力);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的名称;
(5)收款人的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A:票面记载要素审核
3、日期是否规范,是否到期;
《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出票日及到期日必须大写,期限不能超过6个月:按月计算期限的,按到期月的对日,无对日的,月末日为到期日。有可能出现超过180天的情况。
“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叁拾的在前加‘零’,日为十一至十九的在前加壹,”
“出票日期小写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可以受理,因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A:票面记载要素审核
4、出票人名称与签章是否相符,收款人名称与背书是否相符;
5、作为经验掌握,非必须记载事项:农行票面记载四位密押,建行为十三位密押,建行汇票核押也是一个风险防范手段。有时存在漏押的情况,可发查询要求承兑行补押。
B:签章是否符合规定审核
1、出票人、背书人的签章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发现的问题:在票据背书中,有时会出现加盖“营业用章”、“工程专用章”甚至“发票专用章”的现象。
2、银行承兑汇票的签章为该银行的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农行的汇票专用章为钢印)。
C:背书连续性审核 银行承兑汇票背面
一张票据上可以有多少次背书,票据法无限制,理论上认为,在票据付款提示期限届满前,转让多少次都是有可能的。
在转让过程中,每一次背书的实质原因为何,不影响背书的法律效力,而每一次背书的真假,原则上也不
影响持票人的票据权利,除非持票人取得票据时在假背
书问题上有恶意或者重大过失。
票据法既不要求持票人审查背书的实质原因,也不
要求持票人审查背书的真假(除了其直接前手的背书
(注:如我国《票据法》第32条的规定。))。
但票据法要求持票人必须审查背书在形式上是否
连续,
C:背书连续性审核
1、不含有质押背书和委托收款背书;
2、背书必须连续;
所谓背书连续是指,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具有不间断性,即在票据上作第一次背书的人应当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自第二次背书起,每一次背书的背书人必须是上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最后的持票人必须是最后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
C:背书连续性审核
背书不连续的六种表现形式:
一是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与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完全不同,如:A转让给B,而在后手签章处却盖了C的印鉴;
二是在被背书人一栏误填写了背书人名称,从形式上看,显示为背书人自己对自己背书转让;
三是被背书人名称记载得过于简单,与其签章产生不符点;
四是被背书人名称填写不规范、错误或涂改造成背书不连续;
五是被背书人名称填写出格,条章盖出格外或盖反等,
六是背书人栏、被背书人栏的记载事项更改未经原记载人签章。
C:背书连续性审核
发生背书不连续时,可由造成背书不连续的背书人出具证明,说明情况,并表明由此引发的任何经济责任由其负责,加盖公章及做该笔票据背书时所使用的财务印鉴。
3、背书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应当记载单位和银行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票据法》规定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交付票据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C:背书连续性审核
4、必须在背书栏内签章,签章清晰可辨认,不能压章,主要问题:
背书人签章位置错:背书章大部分在后手栏内,名章盖在被背书人栏,或压住前手签章等;
签章不清:边缘不全、某个字不清楚等。
5、背书使用粘单的,必须使用两栏式规范粘单,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必须在汇票和粘单的粘结处签章,粘结处签章与背书签章必须一致,主要瑕疵:
(1)不规范粘单:字错“被书人”、名称错、格式错、位置错、背书人栏空白;
(2)骑缝章没盖在骑缝处;
(3)粘单的第一手背书人签章与骑缝签章不符等。
审验票据时,对光观察贴粘单处,有无重复盖章,防止二次粘单。
C:背书连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