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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卫生标准.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化妆品卫生标准
GB791687
1 总则
为向广大消费者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化妆品,确保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
安全,加强化妆品的卫生监督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特制定本标准。 化妆品系指涂、擦、散布于人体表面任化妆品卫生标准
GB791687
1 总则
为向广大消费者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化妆品,确保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
安全,加强化妆品的卫生监督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特制定本标准。 化妆品系指涂、擦、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如表皮。毛发、指甲、口唇
等)或口腔粘膜,以达到清洁、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产品。 在国内从事化妆品生产、销售都必须遵守本标准。进口化妆品也必须符合本
标准的规定。
地、市以上(含地、市)卫生防疫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化妆品生产实行卫生
监督;县以上(含县)卫生防疫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内的化妆品销售实行卫生监督。 在卫生部下设“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负责对全国化妆品安全性的有关重
大疑难问题进行评审。其办事机构负责受理进口化妆品原料及化妆品产品的注
册、登记、审查等事宜。
2 化妆品卫生标准

化妆品必须外观良好,不得有异臭。
化妆品不得对皮肤和粘膜产生刺激和损伤作用。 化妆品必须无感染性,使用安全。
对原料的要求
禁止使用表2中所列物质为化妆品组分。
凡以表3至表6中所列物质为化妆品组分的,必须符合表中所作规定。 凡使用两种以上表3至表6中所列物质为化妆品组分时,必须符合如下规
定:具有同类作用的物质其用量与表中规定限量之比的总和不得大于1。 对产品的要求
化妆品的微生物学质量应符合下述规定:
眼部、口唇、口腔粘膜用化妆品以及婴儿和儿童用化妆品细菌总数不得
大于500个/ml或500个/g。
其他化妆品细菌总数不得大于1000个/m1或1000个/g。
每克或每毫升产品中不得检出粪大肠菌群、绿脓杆菌和金黄色葡萄球
菌。
化妆品中所含有毒物质不得超过表1中规定的限量。 表1 化妆品中有毒物质限量
有毒物质 限量,ppm 备注
*** 1 含有机***防腐剂的眼部化妆品除外(见表4)
铅(以铅计) 40 含乙酸铅的染发剂除外(见表6)
***(以***计) 10
甲醇 % 化妆品包装材料必须无毒和清洁。
化妆品标签上应用中文注明产品各称、生产企业、产地,包装上注明批号。
对含药物化妆品或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尚需注明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