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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民事诉讼的共同诉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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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民事诉讼的共同诉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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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简述民事诉讼的共同诉讼
  论文关键词:民事诉讼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
  论文摘要:共同诉讼是与一对一的原告和被告进展单独诉讼相对应的复数诉讼形式。在对某一法律关系的争议中,假设所争议的权利属于假设干主体,就可能有假设干个人同时处于原告立性和牵连性
  单独诉讼是普通共同诉讼形成的前提。在共同诉讼中,由于诉讼标的具有共同或牵连关系,导致共同诉讼人诉讼行为的互相影响,这就会使单独诉讼形式下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发生一些变化。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既要尊重当事人诉讼行为的独立性,又要利用共同诉讼制度实现诉讼经济,防止裁判矛盾。为界定共同诉讼人在共同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就要对共同诉讼人的独立性和牵连性有明确的认识。
  1、共同诉讼人的独立性
  在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由于没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关系,既可以作为共同诉讼合并审理,也可以作为各自独立的诉讼分别审理;即使合并审理,也要分别作出确认各自的民事权利、义务的判决。共同诉讼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与独立进展诉讼完全一样。所以,各共同诉讼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详细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其一,各共同诉讼人进展诉讼不受其他共同诉讼人的牵制,可以单独在诉讼中自认、撤诉、和解、上诉;其中一人自认的效力不及于其他共同诉讼人。
  其二,共同诉讼人的对方当事人,对于各共同诉讼人可以采取不同的甚至对立的诉讼行为。如与一共同诉讼人和解,回绝与另一共同诉讼人和解;成认一共同诉讼人的诉讼恳求,而反驳另一共同诉讼人性质一样的诉讼恳求。
  其三,各共同诉讼人可以分别委托诉讼代理人。
  其四,对各共同诉讼人是否具备适格要件,应分别审查,其中一人缺乏适格要件,只能对其中一人之诉不予受理,不影响其他共同诉讼人。
  其五,法院在诉讼进展中发现合并辩论并不符合诉讼经济原那么时,可以将诉讼分开。
  其六,因共同诉讼人一人发生的诉讼中止、终结事由,不影响其他共同诉讼人继续诉讼。
  2、普通共同诉讼人的牵连性
  共同诉讼人之间应适用独立原那么,如对此原那么不加限制,势必导致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互相孤立,共同诉讼追求的诉讼经济目的就难以实现。所以,独立原那么的适用必须有个界限,这个界限是:共同诉讼人的独立性应以其具有牵连性的问题为前提。共同诉讼人有牵连性的问题表如今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提出的主张,假设对其他共同诉讼人有利,而其他共同诉讼人又不反对的,其效力及于其别人。这称为主张共通原那么。
  其二,共同诉讼中一人所提出的证据,可以作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所主张的事实进展认定的证据。换句话说,该证据可以作为共同诉讼人的共同证据。这称为证据共通原那么。
  其三,假设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所作抗辩足以否认对方主张的权利,那么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关系,应加以斟酌。
  三、必要共同诉讼
  〔一〕必要共同诉讼的含义和分类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53条的规定,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诉讼。必要共同诉讼人具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因此是不可分之诉,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和判决。
  但是,我国司法理论不仅把“诉讼标的共同〞的诉讼作为必要共同诉讼,而且还把与诉讼标的有亲密联络的诉讼也当做诉讼标的共同的诉讼处理。例如,一些基于同一事实引起的侵权诉讼,在某一共同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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