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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子程为李庄辩解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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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高子程为李庄辩护词高子程的李庄案辩护词 2012-04-14 10:47 ( 分类: 默认分类) ? 发表时间: 2010 年 01月 05日 10时 20分? 阅读次数: 558 简要描述: 高子程律师和陈有西律师受李庄家属委托、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及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指派, 担任李庄涉嫌伪证、妨害作证案的辩护人, 出席今天的法庭, 参与本案审理。开庭前, 我们从法院取得了公诉机关 99 份证据中的 15 份言词证据。我们三次会见李庄。本拟展开***工作,无奈神速的自本案立案侦查到开庭仅有 18天的诉讼进程已无暇顾及取证工作。开庭前我们向法院提交了申请法院向侦查机关调取最能还原本案事实的存放于侦查机关的李庄三次会见龚刚模的视听资料, 我们也曾递交了申请提押龚刚模及证人( 被控方控制)出庭作证,但在庭前... 高子程的李庄案辩护词审判长、各位审判员: 高子程律师和陈有西律师受李庄家属委托、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及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指派, 担任李庄涉嫌伪证、妨害作证案的辩护人, 出席今天的法庭, 参与本案审理。开庭前, 我们从法院取得了公诉机关 99 份证据中的 15 份言词证据。我们三次会见李庄。本拟展开***工作,无奈神速的自本案立案侦查到开庭仅有 18 天的诉讼进程已无暇顾及取证工作。开庭前我们向法院提交了申请法院向侦查机关调取最能还原本案事实的存放于侦查机关的李庄三次会见龚刚模的视听资料, 我们也曾递交了申请提押龚刚模及证人( 被控方控制)出庭作证,但在庭前均遭拒绝。通过今天的庭审,已然确定这样一个控辩双方均无争议的基本事实: 截止李庄被刑拘, 李庄在龚刚模案中未曾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 未曾调查取得任何证据,且李庄希望出庭作证的证人均拒绝出庭,即李庄没有伪造或帮助伪造证据的行为和结果。截止李庄被刑拘,龚刚模案控方证据均已固定且已提交法院, 刑诉程序已进入审判阶段, 控方证据已然关门, 李庄没有也不可能毁灭或帮助毁灭控方证据。截止李庄被刑拘, 李庄未曾接触龚刚模案控方任何证人, 且控方证人证言早已固定,案件已然进入刑事诉讼第三阶段即审判阶段。控方证据已关门, 不存在尚有未被询问的控方证人等待询问, 亦不存在控方尤其不存在侦查机关仍在寻找而未找到的证人作证问题。故,指控李庄妨害作证,与刑诉法冲突,与事实不符。截止李庄被刑拘,李庄接触过的与龚刚模案有关的诉讼参与人唯有龚刚模。依龚刚模在中央台被采访时回答, 只是李庄的眨眼和眼神使龚刚模猜测是让龚刚模翻供, 龚刚模的这种猜测显然不能认定李庄有教唆龚刚模翻供的行为。这一访谈已然证明, 李庄根本没有教唆龚刚模翻供谎称被刑讯逼供。况且, 眨眼是生命现象, 李庄未曾亦无须在会见龚刚模时特例眨眼。伪证、妨害作证罪侵犯的客体是法院的正常审理活动。截止李庄被拘, 法院尚未开庭审理龚刚模案, 不存在庭审活动被李庄侵害的客观事实。辩护人认为, 在此基础上指控李庄构成伪证、妨害作证罪, 既背离事实根据, 亦无法律依据, 甚至违反现行法律, 故此, 我们依法提出如下无罪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一、据以指控的主要证据虚假或与本案无关。庭审质证期间,辩护人曾真诚的的希望公诉人对其据以指控的下列核心证据中的足以导致罪名成立与否的矛盾予以解释: 1 、控方提供的龚刚模案侦查机关的四位警察自出证言显示,都是白天审讯嫌疑人六七个小时,但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