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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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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草案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房屋租赁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房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已抵押房屋的,提交
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转租房屋的,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证明;
改变出租房屋用途的,提供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证明;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七条市、 区县国土房管局或房屋租赁服务站应当自接到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
案申请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并核发由市国土
房管局统一印制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普通楼房地下室出租的,核发《房屋租
赁登记备案证明》 ( 普通楼房地下室 ) 。
对已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不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不予登记备案,并应当书面说明
理由。
禁止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第四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 向承租人交付房屋。
出租人未按时交付房屋的,承租人可以催告出租人限期交付;逾期仍未交付的,承
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承租人
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未按时向承租人交付房屋或者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 应当
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房屋出租前已抵押的, 出租人应当在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前书面告知承租
人。出租人未书面告知出租房屋已抵押而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出租人将已出租的房屋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对出租的房屋及其设施、设备定期检查,及时维修、养护,
保证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因未及时修缮造***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出租人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房屋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房屋。因承租人的原因造成
房屋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属于房屋自然损耗的,承租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承租人改变房屋用途、装饰装修房屋或者增添附属设施的,应当征得
出租人书面同意,其中增添的附属设施应当由租赁当事人协商确定其归属及维修责任。
承租人未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装饰装修房屋或者增添附属设施的, 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
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收取租金。 除房屋租赁合同另有
约定外, 出租人不得向承租人收取其他费用。 承租人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
租金。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的,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承租人使用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燃气、通信、空调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但租
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四条 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内以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等方式将租赁房屋
转让给他人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内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
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五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出租人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收回房屋,
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者故意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擅自转租、转让、转借承租房屋的;
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其他违反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情形的。
出租人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 出租人、被委托人应承担下列治安责任:
与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履行治安责任。
对承租人进行住宿登记。 登记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核对承租人的身份
证件,不得留宿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
督促承租的外地来京人员及时办理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
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嫌疑的, 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不得包庇、 纵容。
对承租人进行经常性的遵纪守法宣传,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防火、防盗、防
治安隐患的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出租的房屋必须具备消防设施,并经常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保证房屋
使用安全。
第五章 转租
第二十七条房屋转租,是指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 以下称转租人)在租赁期间将
其承租的房屋全部或者部分再出租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可以转租的, 转租人可以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
转租房屋。 房屋租赁合同未约定可以转租的, 转租人转租房屋应当征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