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 交通肇事起诉文书范本原告: 李永贵( 系受害人李治军之父),男, 生于 1962 年12 月 23 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果园镇村 149 号。原告:朱开秀( 系受害人李治军之母) ,女,生于 196 5 年2月4 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被告: 兰州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腾达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涛,该公司经理。被告: 杨月国,男, 生于 1974 年2月 17日, 住兰州市七里河区黄峪乡村 5组, 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现被羁押在兰州市第二看守所。第三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支公司( 简称人保兰州支公司)。法定代表人: ,该公司经理。 2 请求事项: 1 、依法追究被告杨月国犯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2 、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因交通肇事致原告李永贵、朱开秀之子李治军死亡的死亡赔偿金 18700 2元, 丧葬费 892 6 元, 交通费 1000 元, 误工费 1500 元, 以上各项赔偿金额总计 198428 元;3 、判令第三人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实与理由: 2007 年8月 19 日上午 7时 15 分许, 被告人杨月国驾驶兰州腾达公司所有的甘号运输型拖拉机, 从兰州市七里河区黄峪乡九村载预制板十五张到西果园镇, 当车行至七里河黄西公路 11Km+200m 处时,由于操作不当,所驾车辆制动不良, 车辆侧翻, 致路边行人两死一伤, 造成重大车损人亡交通事故, 其中死者之一李治军乃二原告人之子。该次事故经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交通警察大队第(2007)62 号认定书认 3 定被告人杨月国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行人李治军不负责任。现被告人杨月国交通肇事一案, 经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 已由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另外,甘号运输拖拉机系被告人杨月国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