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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法与权益联合法的比较研究_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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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法与权益联合法的比较研究_0.doc

上传人:apanghuang41 2017/6/11 文件大小:5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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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购买法与权益联合法的比较研究目前, 全球范围内的企业合并浪潮风起云涌。在我国,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证券市场的不断完善, 国内企业也在不断寻求合并的规模效应。然而至今, 我国尚未颁布关于企业合并的会计准则, 实务操作中主要参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和《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随着合并方式的不断创新,这些规定已逐渐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从而, 对合并会计准则的制定业已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从世界范围来看, 在企业合并的会计方法选择中主要有两种, 即购买法与权益联合法。本文旨在对上述两种方法予以介绍与比较, 以期抛砖引玉,对合并会计准则的制定能作出一些有益的探索。一、购买法与权益联合法的特征分析购买法是购买公司以现金、其他资产、债券或股票收购被购公司股票, 以取得其所有股权的一种方式。购买法基于这样的一个假设, 即企业合并是一个企业主体通过购买方式取得了其他参与合并企业净资产的交易事项。购买公司购入企业之净资产与一般的商品购入业务并无实质上的区别。被购 2 公司在被收购之前的股东权益与购买公司的股东权益并无关联。因此,购买法的主要特征如下: 1. 新的计价基础或被并购企业的新起点。被并购企业资产中属于购买公司收买的股权部分, 应按购买日的公平市价重新估价, 并入合并财务报表, 但对少数权益部分, 仍按帐面价计入合并报表。 2. 合并商誉确认与摊销。购买价格与被并购企业净资产公平市价的差额,确认为合并商誉(包括负商誉) 。并且,在以后的一定期限内对商誉和资产增值进行摊销。被购公司的留存利润不合并成为购买公司留存利润的一部分。 3. 被购公司方失去了对原有的经济资源的控制权。权益联合法又称股权联合法, 是母公司通过增发本公司的普通股以换取子公司流通在外的股份,来取得子公司股权的一种方式。权益联合法基于这样一个假设, 即通过交换权益证券就可以联合股东权益, 而不需要通过购买方式取得子公司的净资产。权益联合法具有以下的主要特征: (1 )不产生新的计价基础。无须对资产进行重新计价。参加合并的各方资产、负债及损益项目只是简单的相加。就如 3 同他们在过去某一时点早已合并了。(2) 不存在商誉及资产增值的确认与摊销。子公司的资产和负债等于其帐面价值。子公司的留存利润确认为母公司留存利润的一部分。(3 )子公司保留对原有经济资源的一定非主导控制权。总的来说, 由于各自处理方法的不同, 购买法更侧重于会计信息的相关可比性, 而权益联合法则侧重于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性。二、合并会计方法选择的合理性分析企业对合并会计方法的选择有赖于对相关实体的解释,即对合并经济实质的判定。合并会计方法选择的不同会产生不同的经济影响。与购买法相比, 权益联合法会增加合并日后的利润。这是因为通常情况下, 购买法下确认的商誉( 负商誉除外) 及增产增值部分, 在合并日后要转化为成本或费用, 从而导致合并后年度利润的减少。并且购买法下购买公司的当年利润仅仅包括购买后被购公司所实现的利润, 而在权益联合法下, 母公司 4 的当年利润包括子公司在合并整个年度所实现的利润, 而不问其实际的合并日为哪一天。总的来说,运用权益联合法会比购买法取得增加利润的效应。相应的, 每股收益也会较购买法下高。在市场有效的假设下, 股票价格会上升。但实际上, 美国学者在 1954 - 196 4 年间对证券市场合并会计政策选择的实证研究表明, 那些采用权益联合法的企业, 即使有较高的收益, 股价并未发生预期的变动, 而那些采用购买法的企业反而呈现了上升的趋势。权益联合法下没有提供发生交易以前所隐藏的资产或负债, 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帐面价值的差额构成了合并后企业的上项秘密储备。且在大多数情况下, 这笔差额为正。在权益联合法下, 合并企业不仅可以免费享用这部分无形资产所带来的收益, 而且可以避免在购买法下对这笔差额要进行摊销为费用的处理。因此,企业大多倾向于选择权益联合法。相反, 对投资者来说, 由于企业提供信息的不可比性, 投资者无疑要加大对财务报告的分析成本, 因而投资者倾向于购买法。三、权益联合法应用标准的比较分析 5 美国在二十世纪 60 年代曾出现了企业合并的高潮, 股权合并大行其道。出于对取得较好的报告收益的驱动, 权益联合法曾被广泛使用。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虽曾在 1950 年颁布了第 40 号会计研究公告将股东股权的连续性、业务经营管理的连续性、合并规模的类似性作为采用权益联合法的标准条件。并在 1957 年发布的第 48 号会计研究公告( 企业合并) 中,规定了合并规模的类似限度为约占子公司 90 %至 95% 的股权, 在此以上的作为权益人股。由于早期的规定过于原则化, 仅仅强调合并各企业经营活动的连续性, 实务中这些条件难以得到准确定义与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