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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中标人后,招标工程发生实质性变更是否需要重新进展招投标. (2021-07-21 14: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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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某国有企业作为招标人负责实相关工作。
二、在工程条件发生实质性变更的情况下应重新进展招标
本文所举案例的特殊性在于工程的地点、规模、投资额等均发生变化,且原施工合同已停顿履行。在此情况下,我们认为工程条件已发生实质性变更,应重新进展招标。当然,得出该结论前,我们应该先分析讨论什么是招标条件的实质性变更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重新招投标的规定:
〔一〕如何认定工程招标条件的实质性变更
"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工程的技术要求、投标人资格、投标报价等均属于招标工程的实质性条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及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也认为工程价款、工程工期以及工程质量属于建立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实质性容。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和司法观点,我们认为,由于工程工程的价款、工期、质量要求、对投标人资格的要求等均属于招标工程的实质性条件,一旦该类条件发生了变更,即属于招标条件的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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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举案例的工程工程在改址后,建立规模和工程量均数倍于原工程规划,这必然导致工程的工程价款、工期以及工程的质量要求、对承建方的资格要求这些实质性条件发生了变化,明显属于上述招标条件发生实质性变更的畴。
〔二〕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性文件对于工程条件发生实质性变更是否需要重新招标没有直接规定
关于需要重新招标的几种情形,"招标投标法"散见于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等条款,而"省招标投标条例"那么在第四十七条集中做出规定。对照"招标投标法"和"省招标投标条例"关于重新招标的规定,本文所举案例涉及的招标条件发生实质性变更并未包括在。
对于工程变更可不予招标的情形,国家原开展方案委员会、原建立部、交通部等七部委于2003年联合公布的"工程建立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方法"第十二条规定,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经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展施工招标。具体到省发改委公布的"工程建立工程招标事项核准实施方法"第八条,也规定了三种工程变更的情况可以申请不招标,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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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建工程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2〕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施工不可分割,且金额不超过原合同10%的附属小型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3〕已建成工程需要改、扩建,由其他单位进展设计影响工程功能配套性的工程设计。但建立工程实质性条件发生重大变更的情形也不在上述规定的可以不予招标之列。
可见,不管是"招标投标法"、"省招标投标条例"还是相关规性文件,均没有对本文举例的招标条件发生实质性变更的情况下应重新进展招标或者可以不重新招标做出直接规定。
〔三〕在工程条件发生实质性变更的情况下应重新进展招标
虽然工程条件发生实质性变更需要重新招标或者可以不重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