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对华源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原董事长陈平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华源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在2000年7月至11月期间以及2000年年度报告工作中,你公司及公司原董事长陈平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方面存在下列违规事实:
,你公司股价出现异常波动,你公司在此期间多次声明并公告:公司的资产重组无实质性进展,公司大股东无股权转让事实和意向。但是,2000年10月24日,公司董事会发布了大股东将转让其所持ST深华源股份事项的提示性公告,%的发起法人股转让给沙河集团。
事实上,在此期间,公司原董事长陈平以第一大股东董事长的身份与受让方就股权转让进行了实质性接触,作为当时同时为你公司董事长和第一大股东董事长的陈平,不仅未对此及时、真实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而且致使你公司发布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公告,对市场产生了不良影响。
,你公司于
2001年2月15日、2月21日、2月27日连续三次刊登2000年度预亏公告,预计公司2000年将继续亏损,随后又于2001年4月10日发布了预计2000年不亏损的公告,并于2001年4月24日公布2000年度报告,注册会计师为公司出具了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将一笔债务重组收益计入2000年损益,导致公司2000年由亏变盈。根据公司2001年5月8日收到的财政部文件,财政部认为你公司的这笔会计处理严重违反了《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并要求你公司将按照财政部文件进行调整并重新公告年报。你公司上述行为导致公司股价异常波动,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你公司及公司原董事长陈平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董事声明与承诺》中要求董事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的规定。
根据《上市规则》、,本所决定给予你公司及公司原董事长陈平公开谴责的处分。希望你公司及有关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证券法规及本所《上市规则》,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