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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
国际商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国际商法产生的依据和表现形式,主要有三个,一是国际条约,二是国际贸易惯例,三是各国有关商事预期违约:指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已有根据预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不会履行其合同义务。救济措施:1、终止履行合同 2、解除合同
根本性违约: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一样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
情势变迁原那么:是指出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根底发生重大变更,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假设履行会显示公平,而允许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制度。它是诚信原那么在合同履行中的具体表现。
合同落空:合同落空是指在合同成立之后,非由于当事人自身的过失,而是由于事后发生的意外情况而使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谋求的商业目标受到挫折。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未履行的合同义务,当事人得予免除责任。 广义的落空原那么包括"履约不可能〞和"目的落空〞
不可抗力: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防止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推迟履行合同。
合同的让与:又称合同的转让,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合同的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人,从而使合同的主体发生变更,原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没有发生变化,由第三方替代转让者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清偿:是指按合同的约定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
抵销:是指两个人彼此互负债务,而且债务的种类一样,并均已届清偿期,因而,双方均得以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等额的围归于消灭。
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构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混淆: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抗辩权: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有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的权利。
特定物:指在订约时已经历明和同意的货物。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留置:广义:是指当事人之间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互付债务,在相对方的债务清
偿期届满而未受偿前,自己得已拒绝给付的权利。
狭义: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他人之物,在债权清偿届满前而未受清偿
债权人得留置该物以作为担保的一种物权.
抵押: a大陆法:一般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 占有的财产上锁设定的担保物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享有将抵押物变价并从变价款中国有限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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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英美法:抵押是指抵押人为担保某项债务的归还,而将其不动产或者产权上的利益交付抵押权人的行为。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转移货物 所有权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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