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就业与失业管理,支持劳动者按规定跨地区享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和扶持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有效凭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中记载的信息在全证》跨地区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相关就业服务和扶持政策。
第三条《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全国统一样式、统一编号制度。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证书编号实行一人一号,补发或换发证书的,证书编号保持不变。
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工作。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发放工作。
街道(乡镇)、社区受委托可承办相关业务。
第二章证件申领发放
第五条《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对象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劳动者,具体包括:
(一)进行求职登记、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
(二)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
(三)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
(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规定的其他劳动者。
第六条劳动者可通过以下途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一) 城镇户籍的劳动者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七条劳动者在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如实提供本人相关信息,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
(二)户口簿。
(三)毕业(肄业)证书(证明),具有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应提供相关证书。
(四)两寸近期免冠证件照两张。
(五)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应提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高校就业指导服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毕业证书。
(六)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证件发放信息、劳动者个人基本信息、就业失业状况信息、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等内容,向发放对象告知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项目的内容和申请程序,并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发手续。
第三章就业失业登记
第九条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以及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应进行就业登记。
就业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就业单位以及订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等。
第十条用人单位新招用劳动者的,应统一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并提供新录用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名册、劳动合同等材料。
第十一条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的,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社区(乡镇)办理就业登记,并提供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起来就业证书)或灵活就业证明等材料。
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