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福建省实施工会法办法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修订)
2002-12-17 00:00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发文单位:福建省人大委会
发布日期:2002-12-17
执行日期:2003-2-1
生效日期:行任期制,可 以连选连任。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期间,享受国家和省、市有关规 定的待遇。任期届满不再担任工会主席、副主席职务的,应当妥善安 排。
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 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 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 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但是,任职期间 个人严重过失、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本人不愿意延长的除外。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合并工会 组织。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 机关和其他组 织被撤销的,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
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改制、改组的,该工会组织可以不撤销。
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 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并督促其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 权利。
下列事项必须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未经审议的, 不得实施:
(一)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改革改组改制方案、兼并破产重 组方案、合资合作经营方案、搬迁改造方案、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对 领导干部进行民主评议方案;
(二)集体合同草案、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规章制度草案;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 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或者实行企业化管理 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
终止、续订等进行监督。
企业或者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起草劳动合同文本或者 制订劳动合同终止和续订方案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
第十九条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或者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 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会主席担任职工一方首席代表。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依法就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方式、工资 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工资协议。
第二十条 企业处分职工时,应当提前征求工会意见。工会认为 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七日将理由告知工 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 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在做出处理决定前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 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 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 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书面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 应当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一)克扣、拖欠职工工资的;
(二)提供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或者不按照规定支付延长劳动时间报酬 的;
(四)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五)不按照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
(六)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七)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说明侵权事实、 违反的法律法规及改正的要求、期限。
第二十二条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 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
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规定通知相关 工会参与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
工会发现企业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不符合国家要求的,有
权提出意见,企业和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
第二十三条 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 在生产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 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督促 并协助企业消除隐患和危害,企业应当及时研究,作出答复和处理; 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应当向企业或者现场指挥人员提出 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的建议,企业必须及时处理。
企业未能采取措施及时作出处理, 对职工生命安全、身体健康造 成伤害的,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检举和控告,支持和帮助职工维护其 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企业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时, 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和同级地方工会。 对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 延报告的,工会应当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做出处理。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 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否则该调查处理无效。工会应当提 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