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土地管理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
省人大法工委陈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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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一、土地管理法律体系
二、土地管理法律制度
三、土地管理法律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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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管理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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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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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利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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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土地实行公有制,但没有实行国有化
(二)土地集体所有在全国是指归村农民集体所有,
在四川是指归农业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
(三)土地管理立法的“宪政三原则”
一、土地管理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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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土地实行公有制,但没有实行国有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必须取消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的一切特权,没收官僚资本归人民的国家所有,有步骤地将封建和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保护国家的公共财产和合作社的财产,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发展新民主主义的人民经济,稳步地变农业国为工业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在主要有下列各种: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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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集体所有在全国是指归村农民集体所有,在四川是指归农业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条规定:“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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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五”宪法第七条规定:
“现阶段农村人民公社的集体所有制经济,一般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即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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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管理立法的“宪政三原则”
公共利益征地优先原则,始于“五四”宪法:“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
“七五”宪法和“七八”宪法取消了“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八二”宪法又恢复:“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2004年宪法修改案中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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