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民办培训学校工作计划民办培训学校工作计划(共9篇) 篇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附件 4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样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依法自主办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规则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名称: 第三条学校地址:( 要求写明详细地址, 如北海市×× 区××路×× 号,有分店的同时写上分店与总店的地址) 第四条学校性质:( 要求写明: 个人举办或单位办学, 自愿举办, 是从事教育事业, 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第五条办学宗旨: (要求写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学校设立的目的等) 第六条学校经审批机关批准后, 到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第二章办学范围第七条学校业务范围(一) 专业范围: (二) 办学目标: (例:初级烹调师或非技术等级培训) (三) 办学形式: (全日制或业余) (四) 办学规模:( 指年培训学生数量)(五) 招生区域:(六)其他: 第三章管理体制第八条学校实行校董(理) 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注: 规模较小, 并经审批机关批准不设董(理) 事会的学校,须设立校务委员会,履行学校董(理)事会的职能。设立校务委员会的学校,在本章程中的“董(理)事会”则应改为“校务委员会”,“董(理)事”改为“校务委员会成员”,“董(理)事长”改为“主任”,“副董(理)事长”改为“副主任”。第九条校董(理) 事会是本校的决策机构, 校董(理) 事会成员为人( 应由五人以上组成, 须为单数, 由出资(举办) 单位代表、举办者或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董(理) 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董(理)事应当具有 5 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第十条学校首届董(理) 事由举办者推选( 或其他办法产生) 。每届任期年,届满可连选连任。董(理)事长、董(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十一条董(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聘任或者解聘校董(理)事、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二) 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三) 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四) 制定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五) 决定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六) 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七)决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 (八) 制定和修改学校章程; (九)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十) 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二条董(理) 事会每年至少召开次会议,董(理) 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理)事联名提议时, 可以召开董(理)事会议。第十三条董(理) 事会设董(理) 事长一名( 学校根据办学规模可设副董(理)事长,副董(理)事长名)。第十四条副董(理)事长协助董(理)事长工作,董(理) 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 由董(理) 事长指定的副董(理) 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十五条董(理) 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的董(理) 事人数, 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理)事长有权最后决定。第十六条召开董(理) 事会议,董(理) 事长应于会议召开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全体董(理) 事。董(理) 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 可书面委托其他董(理) 事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委托权限。第十七条召开董(理) 事会、应有董(理) 事全体人员的二分之一以上人员出席。董(理) 事会决议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二分之一时方可时效。当在职董(理)事人数少于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本届董(理)事会宣布解散,重新组建新一届董(理)事会。第十八条学校董(理) 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 应当经参加会议的董(理)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 聘任、解聘校长;(二) 修改学校章程;(三) 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 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六) 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董(理) 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并对董(理) 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会议记录由专人存档保管。第二十条学校校长由董(理)事会或举办者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 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六) 学校董(理) 事会的其他事项。第四章教育教学管理第二十一条面向全休学生, 因材施教, 全面推进素质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