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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小金库政策法规解读
杨华
二ОО九年六月
浙江省审计厅财政审计处
主要内容
一、小金库的定性法规
二、小金库的处理处罚法规
三、小金库的行政处分法规
四、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文
五、举报人奖励政策
一、小金库的定性法规
1995年《国务院转发财政部、审计署、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通知》(国办发〔1995〕29号):
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帐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
2000年7月1日起施行《会计法》
第十六条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核算。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就是未将财政资金和其他公款等财务活动在法定帐目按照会计制度进行会计记录,未按规定存放资金。
(存放的方式有三种:一是在擅自开设的帐户中存放;二是以个人储蓄的形式存放;三是直接将现金放在任何一个角落里)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
“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所谓“小金库”,是指单位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应当纳入统一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不按照规定统一进行登记、核算,而是将私自转移的资金或者私下筹集的资金,在法定会计账簿之外另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或者不登记入账而私自存放的行为。
《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三条“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必须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行政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用于职工待遇方面的支出,不得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
本次小金库治理范围
全省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事业单位是指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正)》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15号)规定所设立的各类社会服务组织。重点以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