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22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
犯罪有意的熟悉因素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态度。换言之,行为人熟悉到了自己的行为及结果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具备这种熟悉因素是犯罪有意与一般心理活动的有意的根
2022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
犯罪有意的熟悉因素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态度。换言之,行为人熟悉到了自己的行为及结果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具备这种熟悉因素是犯罪有意与一般心理活动的有意的根本区分之所在。犯罪有意的熟悉因素是对犯罪构成客观事实特征的熟悉,详细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对犯罪客体或犯罪对象状况的熟悉。熟悉某种犯罪客体的事实状况,是成立某种犯罪有意的条件之一。假如行为人没有熟悉到其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就不行能具备该种犯罪有意。如行为人误把人认作兽而杀害,即没有杀人有意。在犯罪对象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之一的犯罪中,成立该种犯罪有意,还必需具备对该种对象的熟悉。如构成盗窃枪支弹药罪,行为人必需知道其盗窃的是枪支弹药。假如行为人以为是一般财物而盗窃,事后才知是枪支弹药的,其只有一般盗窃罪的有意而没有盗窃枪支弹药罪的有意。固然,其行为也就不构成盗窃枪支弹药罪。
(2)对行为性质的熟悉。行为人只有熟悉到自己行为的实际性质,才有可能熟悉到该行为所产生的危害结果。对行为性质的熟悉包括对其行为的内容、作用的熟悉。行为人在对其行为内容、作用有所熟悉的根底上才会熟悉到其行为具有可能引起肯定危害结果发生的社会危害性。对行为性质的熟悉是否包括对行为违法性的熟悉?这是一个理论上存在较大分歧的问题。依据我国的实际状况,一般来说,熟悉到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具有社会危害性,自然也会知道这种行为是法律所制止的。所以没有必要把违法性熟悉作为犯罪有意的内容,以防止行为人借此躲避制裁。但假如行为人的确因不知道其行为违法并使其因此不行能知道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则不应认为其有犯罪有意。
(3)对危害结果的熟悉。对危害结果的熟悉是犯罪有意熟悉因素中最根本的内容。只有行为人对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有所熟悉,其对行为性质等其他客观事实状况的明知也才具有了刑法意义。而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有所熟悉,也必定表达出其对行为性质等状况是清晰的。在一些行为性质相像,造成同样后果的案件中,行为对结果的熟悉与否,直接打算了行为构成何种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