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发布单位】 80902
【发布文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12 号
【发布日期】 1989-07-23
【生效日期】 1989-08-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本市的学校设置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凡举办需国家承认技术等级的学校应向市或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市或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应抄送市或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举办不需国家承认学历、技术等级的学校,应向学校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其中举办职业技术、法律、艺术、卫生、体育、旅游等内容(包括岗位培训)的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区、县以上劳动、司法、文化、卫生、体育、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凡举办符合前项规定的各类函授、刊授、广播电视学校或已设立的学校开办符合前项规定的各类函授、刊授、广播电视班,必须向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前款第(三)、(四)项规定举办的学校,经批准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发给《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第九条第九条 外省市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在本市招生或设立教学点的,应持学校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办学的证明文件,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需国家承认技术等级的学校,应持学校所在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办学的证明文件,向市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在本市招生或办学。
第十条第十条 未取得颁发国家学历证书、技工技术等级证书资格的学校,不得自行颁发上列各类证书。学生学习结束,成绩合格,可由学校发给市教育行政部门印制的《结业证明》,注明所学专业、课程、学习时数和考试成绩,并由学校校长在《结业证明》上签章。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其名称应体现学校的类别、层次、性质,不得采用行政区划名称命名。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凡在本市跨区、县设立分校、教学点的学校,应向其分校、教学点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变更校名、类别、层次、专业、举办单位、举办人或改变隶属关系,均须向原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学校的招生广告,须报经原审批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刊登、播放、张贴、邮寄。招生广告的内容必须以核准的办学范围为限。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学校可以聘请在职人员任兼课教师。应聘人员应经所在单位同意。
学校聘任教师或学校管理人员应签订聘用合同。教师的兼课报酬应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学校办学的经费自行筹集。学校可按市有关规定向学员收取合理金额的学杂费,不得以办学为名非法牟利。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学校必须建立和健全财务制度,收费均须使用全市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学校应定期向审批部门上报收支情况报表,接受教育、劳动、财政、银行、审计等有关部门
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学校停办时应向原审批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应在原审批部门监督下及时进行财产清理,妥善处理各项善后工作。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学校必须接受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