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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讲稿
《农村土地承包法》讲稿
今天,我利用这个机会给大家讲解《农村土地承包法》。《也许有人明里不说,心里却在说,你净胡说八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村委会。如果谁抱有这种观点我认为是不对的,我这么说是有法律依据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对发包主体的阐述中是这样说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如果你认为村委会就是集体经济组织,那么,大家都知道,一个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每个成员都应该是平等的,承包的土地面积都应该是一致,为什么一个村内每户的家庭承包面积却不同呢原因就是他们不属于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也就是不在同一个村民小组。有的人少地多,平均承包的土地面积就多,有的人多地少、承包的面积相对就少。有的组每人平均公顷、有的公顷、有的公顷……不等。从珲春的农村土地承包形式上看,一切都由村委会替代了集体经济组织,就是“组由村管”的管理模式,但土地所有权并没有因此而改变,是哪个组的还是哪个组,而不是村委会的。既然集体经济组织明确了,那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不难理解了。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有农村土地承包权。那么,随着户籍制度的改革,加强户籍管理,避免出现“户在人不在”的现象。户籍随着房子走。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到其他村购房落户,他只能算是新居住地的村民,而不适这个村某个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这种情况也要分别对待和确认。一是这个人落户时,是否经过这个村某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大会讨论,是否接收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果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组员或户代表同意吸收为本村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给予
确认,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后才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享有该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经营权。我以前上山下乡的时候也当过生产队长:……购房迁入是没有土地承包权的,特别是环城村,外来建房落户的很多,如果都认为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了,都要地,你给得起吗现在土地部门加强了管理力度,外来户是不给办理变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可以买卖房产也是( )。前几天新的村组织有个80岁的老曲头跟我说,他们组有一个外来户,每天代组里要地,说是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了应该给地,老百姓不认可,说我们小组没开会讨论让他加入我们队。就是买房子落的户。我们凭什么给地,我们组的东西(资产)他出过力、出过钱吗谁说应该给,就让他来分好了,反正我们不给。如果有这样的案例,一定要慎重,一是查看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看其是否讨论通过了这户是否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看参会人员是否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有没有参会人员的签名同意。三是村里修路、卫生、供电等外来户缴纳了一定的费用,只能证明他交纳了必须的生活费用支出,不能等同于尽了村民义务或集体经济组织的投资入股。所以,我们在调解此类矛盾纠纷时,即要看农村土地承包法,又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查村委会和村民小组的会议记录,依据证据和法律规定依法确认和调解。总的一条,就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承包方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在总则中,进一步明确了在农村土地承包中男女平等的权利、土地资源的保护,承包方和发包方的合法权益,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流转等条款。那么,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指导部门是谁呢就是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承包合同的管理是我们街道经营管理站来负责。
下面要讲的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第二章:家庭承包。共32条
第十二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农村家庭,确切地说是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家庭,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最基本的成员单位,在生产队当时挣工分时,虽然各挣各的工分,但年终决算分配是以家庭来核算分配的。所以,土地承包经营也是以家庭为单位的。那么,谁是发包方呢,是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在珲春第二轮发包时,全部实行了“组由村管”,也就是村委会发包的,但土地性质没有变,仍属于各个集体经济组织(也就是村民小组),第一轮发包都是各个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