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大学国际合作协议签署管理方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国际合作协议管理,保障学校合法权益,防 范风险,保证协议审批与签署流程的有序规范,提高学校和效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 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XX大学大学国际合作协议签署管理方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国际合作协议管理,保障学校合法权益,防 范风险,保证协议审批与签署流程的有序规范,提高学校和效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 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XX大学与外国的大学或机构,为建立合作关系而签署的 备忘录、学术交流协议以及学生交换协议和教师交流协议等 书面约定,均适用于本管理方法。
第三条
学校国际合作协议的签约主体是XX大学。大学为签约 主体的校级合作协议,由校长或分管校领导签署;以国际交 流处代表学校签署的的校级合作协议,由国际交流处负责人 签署,但签署之前必须经学校依法授权之。
第四条
学校国际合作协议的签署应遵从地位对等原那么。学校在 签署国际合作协议之前应严格审查合作方的签约资格。
第五条学校签署框架性国际合作协议(备忘录)的,应当由国 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与国外合作方共同商定起草文本; 涉及具有具体合作内容的具体合作协议,应由相应合作学院 与国外合作方在对等基础上商定起草文本。
第六条
国际合作协议在签署之前应由协议申报部门或学院填 写《XX大学国际合作协议审批表》并与拟签的中外文版本的 协议及其相关文件一并报送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国 际合作协议流转审核时以《XX大学国际合作协议审批表》的 形式流转会签。
第七条
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校级国际合作协议的 初步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国外合作方的主体资格、综合实 力、合作背景、签署协议的必要性等。
第八条
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应将初审通过后的校级合 作协议报送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及会签。
第九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拟签协议的 相关内容负责审核。教务处负责审核本科教学和本科生学籍 管理相关内容;研究生部负责审核研究生教学和研究生学籍 管理相关内容;人事处负责审核教师与管理人员交流相关内 容;科技处负责审核科研管理相关内容;国际交流处(港澳 台办公室)负责审核海外学生来校留学的相关内容。
第十条
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核通过之后,校级合作协议由国 际交流处
(港澳台办公室)提交校长办公室审核,并将其法律意 见反应国际协议申报部门及学院。
第十一条
学校国际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