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完善措施初探
董晓瑜 郭研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25X(2011)09-00-01 摘要:确定证据是否为非法取得的证据是司法实践活动中的要点和难点,对刑事诉讼关于非法证据的证明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完善措施初探
董晓瑜 郭研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25X(2011)09-00-01 摘要:确定证据是否为非法取得的证据是司法实践活动中的要点和难点,对刑事诉讼关于非法证据的证明责任承担主体应进行单一化的确定利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有效、合理、迅速地进行。控方应就取证的合法性承担证明责任;辩方有权就侦查中的取证非法提出证据;侦查人员应出庭就程序是否合法进行说明。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 证明责任 侦查人员作证
非法证据,指以非法手段通过违反法定程序以及其他非正常的情形收集、提供的含有违法特征和残缺因素的证据,包括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2。
一、问题的提出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当庭翻供的现象成为司法机关最为头痛的问题之一。从实践来看,被告人往往把当庭翻供的原因归结为在侦查阶段受到了刑讯逼供,这就使得控辩双方往往针对这一问题产生相当大的争议。控诉方认为被告人是在撒谎,意图推翻真供,逃避刑事责任的追究。因此,目前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中,法庭为解决这一争议就要求被告人应对自己主张被刑讯逼供的事实当庭负举证责任,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则其不能推翻在其侦查阶段的供述。
我国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相当程度的刑讯逼供行为,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它的产生有着深厚的时代背景与社会根源,人类自有司法活动以来,一直把口供看作案件中最为重要的证据。在国外,确认口供(承认)有免证作用,称为证据之王。在我国更确认“无供不录案”,没有口供就不能认定案件事实3。由此可知,刑讯逼供就必然会带来案件事实认定中的证据方面的困惑和突出问题。刑讯逼供屡禁不止除了在立法上和制度上的缺陷外,取证困难也是一个非常重要原因。由于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所处的特殊地位,就决定了被告人很难取到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刑讯逼供行为确实存在的事实。同时对于那些遭受刑讯逼供的被告人来说,这将会是一种更大的不公正。
刑事诉讼追诉的直接目的,在于确认被告人是否犯有一定的犯罪事实4。刑事程序一开始就以某种构成要件为指导去证明案件,并且让法官就其逐步形成心证,最终以对某种符合构成要件的事实达到确实的认识为目标。如果从证据法的观点来讲, 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证明事项就是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由于我国法律对非证据排除规则的举证责任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同时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都不愿对此承担举证责任。司法实践中,当被告方提出控方证据系以非法手段取得并要求予以排除的时候,法院要么自行调查,要么责令被告方承担证明责任。无论法院采用哪一种方式,结果肯定都是一样的:被告方的主张一般得不到证明。出现这种结果的原因很简单:被告方缺少必要的取证能力,难以获得证明控方侦查行为非法的证据,法院调查也会因取证时机已过而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因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举证责任到底应由何方承担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相关理论及问题的解决
证明责任包括主张责任,提出证据责任,说服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