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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局部修订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51号
关于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根据建设部的条件。对居民用户调查时:
(1)要区分用户有无集中采暖设备。有集中采暖设备的用户一般比无集中采暖设备用户的用气量要高一些,这是因为无集中采暖设备的用户在采暖期采用煤火炉采暖兼烧水、做饭,因而减少了燃气用量。一般每年差10%—20%,这种判别在采暖期比较长的城市表现得尤为明显;
(2)一般瓶装液化石油气居民用户比管道供燃气的居民用户用气量指标要低10%—15%;
(3)根据调研表明,居民用户用气量指标增加是非常缓慢的,个别还有下降的情况,平均每年的增长率小于1%,因而在取用气量指标时,不必对今后发展考虑过多而加大用气量指标。
2.1.3A 采暖和空调用气指标,可按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 34或当地建筑物耗热量指标确定。
2.1.3B 燃气汽车用气量指标,应根据当地燃气汽车种类、车型和使用量的统计数量分析确定的。当缺乏用气量的实际统计资料时,可按已有燃气汽车城镇的用气量指标分析确定。
2.2 燃气质量
2.2.1A 城镇燃气质量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城镇燃气(应按基准气分类)的发热量和组份的波动应符合城镇燃气互换的要求;
城镇燃气偏离基准气的波动范围宜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城市燃气分类》GB/T 13611
的规定采用,并应适当留有余地。
[说明]城镇燃气是供给城镇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做燃料用的,在燃气的输配储存和应用的过程中,为了保证城镇燃气系统的安全,减少腐蚀、堵塞和损失,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保障系统的经济合理性,要求城镇燃气具有一定的质量指标并保持其质量的相对稳定是非常重要的基础条件。
为保证燃气用具在其允许的适应范围内工作,并提高燃气的标准化水平,便于用户对各种不同燃具的选用和维修,便于燃气用具产品的国内外流通等,各地供应的城镇燃气(应按基准气分类)的发热量和组份应相对稳定,偏离基准气的波动范围不应超过燃气用具适应性的允许范围,也就是要符合城镇燃气互换的要求。具体波动范围,根据燃气类别宜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城市燃气分类》GB/T 13611的规定采用并应适当留有余地。
现行的国家标准《城市燃气分类》GB/T 13611,-1(华白数按燃气高发热量计算)。
注:6T为液化石油气混空气,燃烧特征接近天然气。
以常见的天然气10T和12T的为例(相当于国际联盟标准的L类和H类),其成份主要由甲烷和少量惰性气体组成,燃烧特性比较类似,一般可用单一参数(华白数)判定其互换性。-1中所列到华白数的范围是指GB/T 13611-92规定的最大允许波动范围,但作为商品天然气供给作城镇燃气时,应适当留有余地,参考英国规定,是留有3%—5%的余量,则10T和12T作城镇燃气商品气时华白数波动范围如下表,可作为确定商品气波动范围的参考。
-1 GB/T 13611-92城市燃气的分类(干,0℃,)
类 别
华白数W,MJ/m3(kcal/m3)
燃 烧 势 CP
标 准
范 围
标 准
范 围
人工煤气
5R
(5 430)
(5 50)~(5 810)
94
55~96
6R
(6 470)
(6 17)~(6 923)
108
63~110
7R
(7 800)
(7 254) ~(8 346)
121
72~128
天然气
4T
(4 300)
(3 999) ~(4 601)
25
22~57
6T
(6 300)
(5 895) ~(6 741)
29
25~65
10T
(10 451)
(9 832) ~(11 291)
33
31~34
12T
(12 768)
(11 495) ~(13 796)
40
36~88
13T
(13 500)
(12 960) ~(14 040)
41
40~94
液化
石油气
19Y
(19 387)
(18 379) ~(22 152)
48
42~49
22Y
(22 152)
(18 379) ~(22 152)
42
42~49
20Y
(20 113)
(18 379) ~(22 152)
46
42~49
-2 10T和12T天然气华白数波动范围(MJ/m3)
类 别
标准(基准气)
GB/T 13611-92范围
城镇燃气商品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