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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与罚.doc

上传人:晴雯 2022/7/13 文件大小:1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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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与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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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职务侵占”罪与罚
本刊编辑部 “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的频频发生,使企业财产不断遭受损失,这些案件大多发生在私营企业中,而业务员、仓管员、出纳、保安及生产操作人员是案件高发人员。他们一般实际操作业务、承办具体事务,这就为他们利用职“职务侵占”罪与罚
本刊编辑部 “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的频频发生,使企业财产不断遭受损失,这些案件大多发生在私营企业中,而业务员、仓管员、出纳、保安及生产操作人员是案件高发人员。他们一般实际操作业务、承办具体事务,这就为他们利用职务之便,监守自盗,将本企业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提供了便利,这些行为往往给企业生产或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为避免此类犯罪案件的发生,了解“职务侵占罪”的有关法律知识,对企业的决策和管理者来说无疑是大有裨益的。

“职务侵占罪”的法律规定

“职务侵占罪”是1997年刑法中增设的一项罪名。当年10月1日,经修改重新颁布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首次对公司、企业人员职务犯罪作了明确规定,其中“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将本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需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二是上述公司中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也就是说,凡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应依照本法第382、383条关于***罪的规定处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则按本罪论处。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至于是否已经实际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包括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这三点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具体而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入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并不构成本罪。

量刑标准存争议

本罪是从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2月28日颁布实施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中吸收为刑法具体规定的。1997年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这里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
应当注意,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