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 唐山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撤回、撤销、注销办理规程(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局行政许可撤回、撤销和注销的行政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唐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由唐山市城乡规划局作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撤回、撤销、注销适用本规程。由唐山市城乡规划局作出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撤回、撤销和注销参照本规程处理。第三条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 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 2 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应当予以撤销。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 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 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 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第六条符合本规程第三条规定的情形,经主要领导同意启动行政许可撤回程序的, 由负责该项行政许可的处室或者分局会同政策法规处调查承办。 3 第七条符合本规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经主要领导同意启动行政许可撤回程序的, 由监察室会同政策法规处调查承办。第八条被许可人申请注销行政许可,符合本规程第五条(一)、(二)、(三)、(五) 项规定的情形的, 由负责该项行政许可的处室或者分局受理注销申请, 并由负责该项行政许可的处室或者分局会同政策法规处调查承办。行政许可被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的,由政策法规处会同负责该项行政许可的处室或者分局承办。第九条遇特殊情况,可由主要领导指定承办部门或者组成调查组承办。第十条行政许可的撤回、撤销、注销过程中涉及听证的,路南、路北区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分局负责主持,其他区的项目由政策法规处负责主持。第十一条行政许可的撤回、撤销、注销决定由办公室负责在本市主要报刊公告; 行政许可的撤回、撤销、注销的事实结果公布由信息中心负责。第二章撤回程序第十二条行政许可撤回的基本程序: (一) 出现本规程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后, 经主要领导同意,启动行政许可的撤回程序; (二)负责该项行政许可的处室或者分局确定调查人 4 员,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三) 调查人员在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意见后, 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经主管领导同意后, 交政策法规处审查。调查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主要事实、处理依据、处理建议等。(四)政策法规处书面告知被许可人拟撤回的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