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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第九十二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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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第九十二条
  (一)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安康保险、意外损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第九十二条
  (一)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安康保险、意外损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视治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安康保险业务和意外损害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由保险监视治理机构依法核定。保险公司只能在被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保险公司不得兼营本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业务。
  [释义] 本条是对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的规定。
  1.关于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这是本条第一款的内容,主要包括保险业务分类、财产保险业务种类、人身保险业务种类三个方面。保险业务在我国保险法上分为两个根本类别,即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两种不同类别的保险,在性质上、形式上、享有权利担当责任的内容上,都具有各自的特点。我国保险法依据保险对象的不同,划分保险业务的根本类别,是一种比拟科学合理的方法,它有利于标准保险活动,进展保险事业。


  财产保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对象的业务。这里的财产既包括有形的财产,也包括无形的财产,前者如房屋、汽车、商品等,后者如财产权利、财产责任、预期收益等。财产保险业务,以财产及其利益作为保险对象,由投保人交付保险费,形成保险基金,当保险财产及其利益在保险事故中患病损失时,由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财产保险业务作为保险业务的两大根本类别之一,还可以进展细分,本条列举了以下三类:
  (1)财产损失保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以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而从事的保险业务。财产损失保险业务的特点在于,投保人根据商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在被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而受到损失时,保险公司根据商定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
  (2)责任保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对第三人担当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而从事的保险业务。责任保险业务的特点在于,投保人根据商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在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人担当赔偿责任时,由保险公司根据商定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
  (3)信用保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信用或者履约力量供应担保而从事的保险业务。信用保险业务的特点在于,投保人根据商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在被保险人不能偿付其支付款项的义务时,由保险公司根据商定对被保险人担当赔偿责任。


  人身保险业务,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对象的保险业务,在本条划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