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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第五十八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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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第五十八条
  [释义] 本条是对投保人未根据规定期限支付保险费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人身保险合同中商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合同,一般是长达几年或者几十年的长期合同。因此,合同双方必需在合同中订明分期支付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第五十八条
  [释义] 本条是对投保人未根据规定期限支付保险费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人身保险合同中商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合同,一般是长达几年或者几十年的长期合同。因此,合同双方必需在合同中订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详细方法,比方支付保险费的周期、每期支付的时间和数额等。投保人应当严格根据合同的商定如期支付保险费。假如投保人不能按期支付保险费,就会影响合同的效力。由于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投保人依照合同商定按时缴纳保险费,保险人根据合同商定担当保险责任。本条对投保人超过规定期限未支付保险费的法律后果,规定如下:
  一、除合同另有商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中止”是临时性的,待满意肯定条件后,合同效力还可以恢复,与“合同效力终止”是有区分的。依据本条规定,在投保人未根据商定期限支付当期保险费时,除合同另有商定外,合同效力并不马上中止,而是再给投保人六十天的宽限期,在此期间,保险合同的效力仍旧维持。投保人只要在六十日期满前支付当期保险费,保险合同就连续有效。投保人只有在超过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才中止。本条规定六十日的宽限期,是为了避开在合同生效后,因投保人一时不能根据合同商定的期限支付保险费而影响合同的效力,为投保人供应了一种未按商定支付当期保险费的补救措施。而且从另一方面讲,这一规定也有利于保险人,保险人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