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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第十七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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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第十七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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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第十七条
  投保人有意隐瞒事实,不履行照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照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打算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有意不履行照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第十七条
  投保人有意隐瞒事实,不履行照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照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打算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有意不履行照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担当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照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峻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担当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商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释义] 本条是对保险合同当事人说明告知义务的规定。
  保险合同是诚信合同,为了保证保险活动的正常秩序,保险人需要对保险标的的相关状况进展了解。但是由于保险人面对大量的投保人,无法亲自了解个别保险标的的状况,因而处于特别不利的地位。同时由于保险合同通常为格式合同这一特点,也使得投保人面对阅历丰富的保险人相对处于弱者的地位。鉴于上述状况,为了充分爱护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发挥保险合同的功能,本条第一款作出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状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照实告知。这是对保险合同当事人说明告知义务的规定,法律规定这项义务遵循的是诚信原则,其目的是保证保险合同公正合理。


  根据这一款规定的要求,为爱护投保人的利益,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履行说明义务,这是保险人的一项法定义务。履行说明义务,就是要求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条款内容,以便投保人充分了解其投保险种的保险人责任、免责条款、被保险人的义务、保险费的支付等内容。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说明应当客观、准确、详细、完整,不能模糊,更不能对合同条款作片面随便的解释。对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人应当在订立合同时向投保人作明确的说明,假如未明确说明免责条款,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人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状况向投保人提出询问,投保人则应当照实答复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状况提出的询问,以便保险人测定危急和打算保险费率。
  根据这一款规定的要求,为爱护保险人的利益,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应当履行照实告知义务,这是投保人负有的一项重要的法定义务。投保人是否履行或者是否适当履行这项义务,对保险合同的效力有着重要的影响。假如投保人违反了照实告知义务,根据本条其次、三、四款的规定,应当担当以下法律后果:
  一、投保人有意隐瞒事实,不履行照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照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打算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