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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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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doc

上传人:mh900965 2017/6/20 文件大小:3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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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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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以下简称被征收人) 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征收与补偿。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第四条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国土、规划、物价、建设、住房保障、公安、城管、工商、民政、教育、审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第五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负责处理房屋拆迁遗留问题。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管委会) 按照本办法有关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管理部门职责的规定, 负责其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但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具体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合同,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接受委托可以收取相应的工作费用, 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工作费用的具体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房屋征收部门制定。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 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七条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涉及的用地和规划论证、测绘、评估、法律、房屋拆除等服务性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完成。第八条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进行有关法律知识及征收补偿等业务知识的培训。第二章征收决定第九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 有下列情形之一, 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 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因重大项目建设等原因需要征收房屋, 市人民政府认为不宜由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也可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第十条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 应当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第十一条房屋征收涉及旧城区改建的,所在区人民政府应组织房管、建设等部门就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情况进行论证。第十二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合理确定国有土地上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