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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补助办法.doc

上传人:mh900965 2017/6/20 文件大小:3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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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补助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康平县城镇房屋拆迁补偿补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镇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行为,保障被拆迁人合法权益, 切实改善居民居住条件, 根据《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县城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有合法承租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第四条县城乡建设管理局是本县房屋拆迁改造的行政主管部门,县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第五条房屋拆迁与补偿遵循程序正当、补偿公平、惠及民生的原则。拆迁前,县拆迁管理办公室会同土地、工商、国税、地税、房产等部门对拟拆迁区域的房屋、附属物等情况和企业经营、纳税等情况进行联合普查,集体签字后生效,保证结果真实性。普查结果作为拆迁人制定补偿方案的基准依据。 2 对拆迁工作人员违反拆迁政策、法规的行为, 经纪检监察等部门查实的, 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在调查时被拆迁人提供虚假材料和凭证以欺骗方式取得补偿和安置的, 一经查实, 交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二章房屋拆迁补偿补助第六条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对有产权登记的居民私房进行补偿或安置, 补偿金额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有使用证的公有住宅房屋、“三资”房屋(指由财政、单位、个人出资建设的房屋)可以先进行房改, 然后给予补偿、安置,也可以保持原产权性质回迁安置。对仓房、煤棚、地下室、院墙等附属设施, 以及果树、杂树、花卉等地上物不做产权调换, 实行货币补偿, 补偿金额由县城乡建设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拆迁具有合法产权登记的办公室、仓库、厂房实行货币补偿, 补偿金额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拆迁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不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按照该建筑重置价格, 结合剩余使用期限予以补偿。 3 第七条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产权性质、用途、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新旧程度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第八条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一) 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低于政府规定的房屋拆迁补偿保障单价的, 按政府规定的房屋拆迁补偿保障单价给予被拆迁人补偿。房屋拆迁补偿保障单价和土地价格由县城乡建设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定期公布。(二) 拆迁建筑面积低于 45 平方米的住宅房屋, 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面积补贴( 补到 45 平方米), 即对不足面积部分按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 40% 给予被拆迁人补贴(不足面积=45 平方米-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第九条拆迁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 回迁房屋参考户型的建筑面积为 45 平方米、 55 平方米、 65 平方米、 75 平方米、 85 平方米五个档次。回迁房屋的最终实际面积以房产测绘部门审核为准。(二) 回迁楼建设标准: 产权调换安置区域为本拆迁范围区域内或其他安置区域,住宅房屋为一至六层砖混结构住宅楼。住宅楼建设标准符合国家建设标准, 达到清水房标准, 即达到水泥 4 地面压光、天棚墙壁刮大白、防盗门、供暖、供电、供水、排水以及电话、有线电视线路基本设施齐全。(三)回迁安置房屋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