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41
文档名称:

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DOC范本).doc

格式:doc   大小:214KB   页数:41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DOC范本).doc

上传人:lily8501 2017/6/20 文件大小:214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DOC范本).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修改案) 第一章总则来自资料搜索网(www. ), 海量资料下载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函[1998]34 号文批准, 以社会募集方式设立; 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号码: 1100001028663 。第三条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1999 年7月 27日“证监发行字[1999]91 号”文批准,首次向中国境内投资人公开发行人民币内资普通股 35,000 万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第四条公司中文全称: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英文全称: BEIJING SHOUGANG CO.,LTD. 第五条公司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邮政编码: 100041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310,000,000 元。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注:带下划线部分为本次修改内容三届二次董事会文 件之二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第二章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以高素质队伍、高产品质量、高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低消耗、低成本实现本公司的发展, 使公司股东在中国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获得最大的投资收益。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钢铁冶炼,钢压延加工;铜冶炼及压延加工、销售;烧结矿、焦炭、化工产品制造、销售;高炉余压发电及煤气生产、销售;工业生产废异物加工、销售;销售金属材料、焦炭、化工产品、机械电器设备、建筑材料; 设备租赁( 汽车除外); 仓储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投资及投资管理。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 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管。第十八条公司发起人为首钢总公司, 认购的股份数为 196,000 万股, 系 1999 年以经营性资产方式出资。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2,310,427,803 股( 截止 2005 年年末),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 1,875,897,328 股,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 434,530,474 股。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项至第(三)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