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西北电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
运行管理办法
西北电力调度中心
2010年8月31日
第1条为保证电网及并网发电机组安全运行,迅速消除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频率波动,提高电能质量及电网频率抗击扰动的能力,参照《汽轮机调节控制系统试验导则》(DL/T-711-1999)、《水轮机电液调节系统及装置调整试验导则》(DL/T496-2001)、《电网运行准则》(DL/T-1040-2007)及《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西电监办[2008]151号)等有关文件,结合西北电网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2条所有并入西北电网运行的发电企业、以及各级调度管理机构都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有关的设计、制造、试验等单位也应参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3条西北网调负责西北电网内20万千瓦及以上容量发电机组一次调频统筹管理;负责组织全网性一次调频试验;负责组织有关调度对各有关电厂发电机组的一次调频运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参加有关发电机组一次调频测试工作。
第二章机组一次调频的技术管理
第4条网调直调机组一次调频功能的试验、监督和考核工作由网调直接负责,其技术指标变化、调速系统更新改造等情况,应及时报网调备案。网调间接调管机组一次调频功能的试验、监督和考核工作由各省调具体实施并向网调负责,其技术指标变化、调速系统更新改造等情况,省调应及时报网调备案。20万千瓦以下容量发电机组一次调频功能由各省(区)调度具体负责。
第二章机组一次调频的技术管理
第5条除并网调度协议中明确规定的风电机组不具备一次调频功能外,其他并入西北电网运行的机组(包含自备电厂机组)都必须具备并投入一次调频功能。当电网频率波动时,机组在所有运行方式下都应自动参与一次调频。现场应随时记录并保存机组一次调频的投入及动作情况,以便西北网调进行技术分析与监督。
第二章机组一次调频的技术管理
第6条机组投入一次调频,首先应在电厂内部通过试验,确认已达到有关的技术要求,然后及时将试验报告上报网调。在征得网调和技术监督部门的的认可后,方可确认该机组投入了一次调频功能。西北电网一次调频技术监督工作由西北电网频率安全性专项治理委员会负责。
第二章机组一次调频的技术管理
第7条发电机组调速系统对系统稳定有重要影响,其定型、改造、更换前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装置调管的调度管理机构,在得到相应调度机构认可后方可进行调速系统的订货工作。在调速系统新建、改造、更换工作完成后,应出具调速系统的试验报告等技术资料,在征得相应调度机构同意后,机组方可投运。
第二章机组一次调频的技术管理
第8条一次调频有关的材料及数据(参见附表)具体包括:
(1)调速系统的传递函数、各环节参数及有关的试验报告;
(2)机械、液压调节控制系统速度变动率、迟缓率测试报告;
(3)电液型汽轮机调节控制系统速度变动率、频率调整死区组态图及函数曲线设置参数;
(4)机组负荷随实际电网频率变化曲线,采样时间不大于1s。
第二章机组一次调频的技术管理
第9条机组参与一次调频的死区
(1)电液型汽轮机调节控制系统的火电机组和燃机死区控制在±(±2r/min)内;
(2)机械、液压调节控制系统的火电机组和燃机死区控制在±(±6r/min)内;
(3)水电机组死区控制在±。
第三章机组一次调频的技术指标
第10条机组调速系统的转速不等率(或水电机组永态转差率)
(1)火电机组和燃机为4%~5%;
(2)水电机组不大于3%。
第11条最大调整负荷限幅
一次调频的最大负荷限幅为机组额定功率的6%。
第三章机组一次调频的技术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