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国商标法及实施条例修改介绍
适用于教师试讲、学校演讲、教学课件、说课大赛
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
进一步方便申请人注册商标
进一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进一步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
一、进一步方便申请人注册商标
请提交使用证据及协商、抽签的期间;
(四)需要等待优先权确定的期间;
(五)审查、审理过程中,依案件申请人的请求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
(五)商标审查与审理工作的法定时限
异议理由与主体
绝对理由:任何人
相对理由: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
(六)异议程序重构
异议程序新方案流程图
异议
申请
异议
审查
异议
成立
异议
不成
立
商标
不予
注册
决定
书
被异
议人
不服
商标
不予
注册
向商评
委请求
宣告注
册商标
无效
异议
人不
服的
商标
注册
商标
准予
注册
决定
书
当事
人不
服的
法院
一审、
二审
不予
注册
复审
商标
准予
注册
决定
商标
不予
注册
决定
被异
议人
不服
法院
一审、
二审
注:不予注册决定包括部分不予注册决定
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的复审案件,应当针对商标局的不予注册决定和申请人申请复审的事实、理由、请求及原异议人提出的意见进行审理。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的复审案件,应当通知原异议人参加并提出意见。原异议人的意见对案件审理结果有实质影响的,可以作为评审的依据;原异议人不参加或者不提出意见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六)异议程序重构
现行商标法
商标法修正案
第三十八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第四十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七)其他——续展
(七)其他——许可备案
现行商标法
商标法修正案
第四十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第四十三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七)其他——快递企业递交文件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通过邮政企业以外的快递企业递交的,以快递企业收寄日为准;收寄日不明确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收寄日证据的除外。
(七)其他—国外当事人的国内接收人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三款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转让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商标转让受让人为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中国境内接收人负责接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后继商标业务的法律文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后继商标业务的法律文件向中国境内接收人送达。
二、进一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规定只有商标局、商评委及人民法院在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才能认定驰名商标,并明确驰名商标不能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明确禁止抢注因业务往来等关系而明知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
规定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规定商标注册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实际使用的,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增加商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要求其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不得代理具有抢注情形的商标注册申请,不得注册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以外的商标。
按需认定
被动保护
禁止宣传
(一)驰名商标
商标法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