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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再审申请书
行政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托付代理2000〕8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爱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看法》(法发〔2022〕54号)的法律效力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1012〕38号),不应机械适用后者,理应依法爱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诉权。
综上,本案的诉争不是表面的分房、腾房或建房纠纷,乃是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错误纠纷,再审申请人一审中正是针对该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提出诉讼,依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说明》(法释〔2000〕8号),理应拥有起诉的权利,二审适用法律错误,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颁发房地权证的详细行政行为欠缺合法性与合理性
,已经丢失该房产的法律处分权。
该房产是蚌埠市铸锻厂安排给再审申请人的职工宿舍,自11018年居住达二十多年,长期且持续、不间断地为其占有、运用和支配,依据《物权法》其次百四十五条,该占有状态本身就是受法律爱护的合法利益。11018年,再审申请人与蚌埠市铸锻厂之间履行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所在单位蚌埠市铸锻厂亦已承认再审申请人对该房屋的合法财产权利。蚌埠市铸锻厂破产之后,其留守处的原始房产登记,亦能证明20多年来再审申请人对其始终拥有合法的财产权利,户口登记簿和身份证等也表明为其法定居住地。2022年11月17日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将该房产登记在王xx名下,并颁发了房地权证。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行为已经对杨xx的财产权利产生实质影响,其房产权利基于该行政登记行为已经丢失,在法律上王xx拥有该房产的处分权。作为利益受损的行政相对人,再审申请人当然有权利对其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要求司法机关予以裁决,该行政登记有瑕疵的理应撤销。
2. 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王xx颁证的详细行政行为存在重大瑕疵。
民事案件一般程序庭审笔录(蚌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证明王xx已经自认2022年其与留守处赵南京篡改争议房产原始登记底根。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自认(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上诉状)在作出给王xx颁发房产证的详细行政行为时,出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