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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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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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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方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标准看守所检察工作,根据"检察长批准,建议监狱所在地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向监狱提出纠正意见。第十三条 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刑满释放仍需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出所时,驻所检察室应当填写"监外执行罪犯出所告知表",寄送执行地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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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羁押期限检察
第十四条 羁押期限检察的内容:〔一〕看守所执行办案换押制度是否严格,应当换押的是否及时催促办案机关换押;〔二〕看守所是否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届满前七日,向办案机关发出羁押期限即将届满通知书;〔三〕看守所是否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超期羁押后,立即向人民检察院发出超期羁押报告书并抄送办案机关。第十五条 羁押期限检察的方法:〔一〕查阅看守所登记和换押手续,逐一核对在押人员诉讼环节及其羁押期限,及时记录诉讼环节及其羁押期限变更情况;〔二〕驻所检察室应当与看守所信息联网,对羁押期限实行动态监视;〔三〕提示看守所及时履行羁押期限预警职责;〔四〕对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在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届满前七日,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向本院办案部门发出"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即将届满提示函"。第十六条 纠正超期羁押的程序:〔一〕发现看守所没有报告超期羁押的,立即向看守所提出纠正意见;〔二〕发现同级办案机关超期羁押的,立即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向办案机关发出纠正**通知书; 〔三〕发现上级办案机关超期羁押的,及时层报上级办案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四〕发出纠正**通知书后五日内,办案机关未回复意见或者仍然超期羁押的,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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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管活动检察第一节 事故检察第十七条 事故检察的内容:〔一〕在押人员脱逃;〔二〕在押人员破坏监管秩序;〔三〕在押人员群体病疫;〔四〕在押人员伤残;〔五〕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六〕其他事故。第十八条 事故检察的方法:〔一〕驻所检察室接到看守所关于在押人员脱逃、破坏监管秩序、群体病疫、伤残、死亡等事故报告,应当立即派员赴现场了解情况,并及时报告本院检察长;〔二〕认为可能存在**犯罪问题的,派驻检察人员应当深入事故现场,***;〔三〕驻所检察室与看守所共同剖析事故原因,研究对策,完善监管措施。第十九条 在押人员因病死亡,其家属对看守所提供的医疗鉴定有疑义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受理。经审查认为医疗鉴定有错误的,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接到看守所通知后,原则上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对尸体进展检验,对死亡原因进展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依法及时处理。第二十条 对于看守所发生的重大事故,驻所检察室应当及时填写"重大事故登记表",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时对看守所是否存在执法过错责任进展检察。看守所发生重大事故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检查驻所检察室是否存在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监视职责的问题。第二节 教育管理活动检察第二十一条 教育管理活动检察的内容:〔一〕看守所的教育管理活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二〕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第二十二条 教育管理活动检察的方法:〔一〕对监区、监室、提讯室、会见室进展实地检察和巡视检察;〔二〕查阅在押人员登记名册、伙食账薄、会见登记和会见手续; 〔三〕向在押人员及其亲属和监管民警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四〕在法定节日、重大活动之前或者期间,催促看守所进展平安防范和生活卫生检查。第二十三条 发现看守所在教育管理活动中有以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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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一〕监管民警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在押人员的;〔二〕监管民警为在押人员通风报信、私自传递信件物品、伪造立功材料的;〔三〕没有按照规定对在押人员进展分别羁押的;〔四〕监管民警**使用警械具或者使用非法定械具的;〔五〕违反规定对在押人员适用禁闭措施的;〔六〕没有按照规定安排办案人员提讯的;〔七〕没有按照规定安排律师及在押人员家属与在押人员会见的;〔八〕没有及时治疗伤病在押人员的;〔九〕没有执行在押人员生活标准规定的;〔十〕没有按照规定安排在押人员劳动,存在在押人员超时间、超体力劳动情况的;〔十一〕其他违反教育管理规定的。第二十四条 驻所检察室应当与看守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了解看守所发生的重大情况,共同分析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