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
实施细那么
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规范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幼儿
的合法权益,引导广大教师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 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教师,根据《事业单 位人事管理条例》《幼儿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 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 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 限,由教师所在幼儿园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第四章
R J I I 'I,
处理的程序
第十一条给予违反职业道德的教师处分,按照以下程 序办理:
(一)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有 关证据材料,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二)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 查教师,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听取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 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被 调查教师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 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被调查教师要求听证 的,拟作出处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三)按照处分决定权限,幼儿园或幼儿园主管部门作 出给予处分、免于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四)处分决定单位印发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当载明-5-
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
(五)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教师本人和有关单 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并录入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 信息查询系统。
第十二条给予教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 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 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 处理程序可参照第H^一条。
第十三条教师在接受调查核实期间,不宜继续履行职 责的,可以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所在幼儿园或者幼儿园主 管部门暂停其履职。
第十四条参与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调查处理的人员 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按规定回避。
第十五条 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收到自处理决定 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 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决定单 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受理复核的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的三 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申诉的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 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 诉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的执行。教师不因提出复核、
申诉而被加重处理。
第十七条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 延期或解除。
第十八条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应完整存入教师人 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并按相关规定录入中小学教师 违反职业道德信息查询系统。
第五章处理结果使用
第十九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受到处分的,其岗位聘任、 年度考核、工资待遇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受到记过及以上 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取消其在评先评优、职务晋升、职称 评定、工资晋级等方面的资格。
第二十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必 须予以清退或上缴。因违反职业道德规定谋取的荣誉等其他 不正当利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撤销荣誉称号等措施消 除不良影响。
第二十一条 教师受到处分的,且符合《教师资格条例》 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