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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课后总答案
第一章
一、单项选择题
(A)
B美国 C日本 D印度
冠法院也有很大的说服力。
美国法:19世纪以来在英国形成的“先例约束力原则”,在美国同样适用,不过美国又有其特色。美国联邦法院、州法院中的下级法院,分别受其上级法院、特别是受其最高法院判例的约束。但是,美国联邦和州的最高法院不受其先前确立的先例的约束,它们有权推翻过去的先例,并确立新的法律原则。这就是所谓“法官创造法律”。
,联邦法和州法的关系是怎样的
答:美国联邦地位最高,但宪法又规定联邦与各州实行分权, 州对联邦具有一定独立性。

答:大陆法的渊源主要有法律****惯和判例
英美法的基本渊源有判例法、成文法和****惯

答:共同点:法院的层次基本相同;各国除普通法院以外,都有一些专门法院与普通法院同时并存。
各国法院基本上都可以分为第一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三个层级。

答: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规章,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我国的法律渊源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司法解释属于非正式的法律渊源,不是立法。有关行政方面的法律都分散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之中。

答:中国的法院组织系统包括普通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两类。前者分为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
中国还专门设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森林法院、农垦法院、石油法院等专门法院。
论述题
英美法和大陆法的差别
(1)法律的渊源不同。在大陆法系国家,正式的法的渊源只是指制定法,法院的判例、法理等,没有正式的法律效力。在英美法系国家,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遵循先例是英美法系的一个重要原则,承认法官有创制法的职能,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2)法律的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公法主要指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程序法,进入20世纪后又出现了社会法、经济法、劳动法等有公私法两种成分的法。英美法系国家无公法和私法之分,法的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普通法是在普通法院判决基础上形成的全国适用的法律,衡平法是由***官法院审理的申诉案件的判例形成的。
(3)法典编纂的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一般采用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国家通常不倾向法典形式,制定法往往是单行法律、法规。即使后来英美法系国家逐步采用法典形式,也主要是判例法的规范化。
(4)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审理方式,奉行干涉主义,诉讼中法官居于主导地位;法官审理案件除了案件事实外,首先考虑制定法如何规定,随后按照有关规定来判决案件。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对抗制,实行当事人主义,法官一般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裁定者的角色;法官首先要考虑以前类似案件的判例,将本案的事实与以前案件事实加以比较,然后从以前判例中概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
(5)在法律术语和概念上也有许多差别。这种不同实际上反映了不同的哲学倾向,大陆法系主要表现为理性主义的倾向,英美法系则更多的体现了经验主义的特点。需要指出的是,进入20世纪后,这两种法系之间的差异已逐渐缩小,融合也在发生,如法国国家行政法院、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瑞士联邦法院、西班牙最高法院等在某些方面也采用判例法或承认判例有拘束力;英美法系各国的制定法的地位也不断提高,但差异将是长期存在的,某些历史上形成的不同传统还将长期地存在。
要约和承诺的概念和特征
答:(要约)
概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肯定和明确的意思表示,商业贸易中又可称为发盘。发出要约的当事人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当事人为受要约人,简称受约人。
特征:第一,要约必须由特定的当事人向特定人做出,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邀请做出发价,除非提出建议的人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第二,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主观目的。第三,要约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承诺)
概念:承诺(又称为接受)是指被要约人无条件地及全面地接受要约人的要约的一种意思表示。
特征:第一,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第二,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做出。 第三,承诺的内容应当和要约的内容一致,否则视为拒绝要约,并构成新的要约。 第四,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