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
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依据中国法
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按照合作合同的约
定分配收益或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
业。
二、设立
(一)条件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政策,遵守国家有
关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
(二)程序
1、申请:中方合作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2、审批:由商务部或者:经过审批的,自审批之日起30日内向
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
的关于中外合作企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四、合营企业和合作企业的区别
(一)企业性质
1、合营企业:“股权式”企业;
2、合作企业:“契约式”企业。
(二)组织形式
1、合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2、合作企业:
(1)具有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
(2)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伙关系。
(三)投资回收
1、合营企业:
合营期内不得先行回收投资,只能在企业解
散清算后才能回收投资;
2、合作企业:
中外合作者如果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
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
国合作者所有的,其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
可以先行回收投资。
(1)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方式
方式一:合作合同中约定扩大外国合作者的收
益分配比例;
方式二: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外国合作
者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
方式三:经财政税务机关和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的其他回收投资方式。
(2)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法定条件
条件一:合作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
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条件二: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
机关提出申请并通过审批;
条件三: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和合
作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条件四:外国合作者提出先行回收投资的申
请,并具体说明先行回收投资的总额、期限和
方式,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报审查批
准机关审批;
条件五:合作企业亏损弥补后,才能回收。
★练习题:
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中外合作
者在合作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
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外国
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可以先行回收投资,如果
外国合作者申请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
投资,必须经有关机关审查批准。该审查批
准机关是( )。
A、人民银行 B、对外经贸主管机关
C、财政税务机关 D、工商管理机关
(四)收益分配
1、合营企业:按照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
2、合作企业:按照合作合同约定
(五)组织机构
1、合营企业:
董事会及董事会领导下的经营管理机构,董
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不设立股东会和监事会。
2、合作企业:
(1)具有法人资格:董事会制
(2)不具有法人资格:联合管理委员会